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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评选管理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建(99)第0501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评选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后方场站(基地)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文明工地、 场站(基地)的评选工作由以下机构负责具体领导、管理和实施。

  一、领导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创建、评选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生产)和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创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实施机构。根据管理专业不同,依次划分为:

  (一)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简称第一管理块),负责上海市级重大工程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简称第二管理块),负责由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建、装饰装璜、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园林、民防,港口工程(市重大工程、地下管线工程除外)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上海市道路管理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简称第三管理块),负责全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评选的日常工作;

  (四)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块(简称第四管理块),负责市政局安监站监督管理的市政工程(市重大工程、地下管线工程除外)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上海市后方场站基地文明生产管理块(第五管理块),负责本市和外省市在沪企业(集团)后方场站、基地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参与建设工程和站(基地)文明施工(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宣传教育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检查工地和场站宣传教育和文字规范工作。

  第五条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核批准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创建工作计划。

  (二)选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社会督查员,任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党委、建委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下达任务。

  (四)审核批准、命名和公布年度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称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部署和要求,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和提供工作信息。

  (二)实施调查研究,负责拟定文明施工与管理的规定和文件、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负责义务督查员队伍的组织联络和管理工作。

  (四) 负责文明施工(生产) 管理和文明工地、场站(基地)评选的组织、内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推荐评选检查工地、场站(基地)的资格审核和签署批准评查意见。

  (六)组织定期文明施工(生产)抽样检查和不定期暗查。

  (七)定期组织各管理块负责人进行工作研究,拟定对各管理块的年度评估意见。

  (八)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年度表彰会议。

  三、各管理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计划、部署和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信息。

  (二)按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参赛的申报工作,并负责向办公室递交申报统计汇总表。

  (三)负责向办公室递交推荐名单的请示评查报告,组织对经批准推荐名单的评查活动,主时递交评查结果。

  (四)制定管理块成员学习工作规定,建立健全申报、推荐、评查的程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原始材料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五)在坚持日常工作谁监督、谁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参与相关管理,配合各管理块搞好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称号设置和公布机关

  第六条 荣誉称号设置: 市级称号设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场站(基地)、上海市文明施工(生产)金杯奖、上海市文明施工(生产)银杯奖、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优秀项目经理。

  区县级设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上海市××区(县)文明工地。

  一、金杯奖:授予连续三年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连续五年获得市级文明场站(基地)称号的场站基地。

  二、银杯奖:授予连续二年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连续三年获得市级文明场站(基地)称号的场站基地。

  三、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优秀项目经理:授予连续三年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奖状的项目经理。

  第七条 称号公布机关:

  一、授予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银杯奖、金杯奖、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

  二、授予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授予上海市××区(县)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由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 场站(基地)等每年评选公布一次。区(县)级文明工地评选公布次数当年不超过二次,评选结果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沪办、局(集团)总公司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送各管理块存档备案。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 参加文明工地、 场站(基地)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由在建地和施工企业后方场站(基地)按要求填写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后由下而上的进行申报。

  一、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工地申报——企业盖章——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沪办建管处签署意见盖章——递交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安监总站(按受监单位划分)——管理块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大工程、管线工程、市政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工地申报由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沪办建管处签署意见后送对口管理块,各管理块汇总后递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始资料由各管理块保存。

  二、文明场站(基地)年报程序:场站(基地)申报——企业盖章——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沪办建管处签署意见盖章——管理块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始资料由管理块保存。

  第十条 申报时限:接转工程工地在当年一季度内,新开工地在开工后一个月内,特殊工地(管线、道路、其它特殊专业工程)在开工前10天内向所属各区县、管理块申报;后方场站(基地)在当年一季度内向管理块申报。各管理块接到申报后,应在十五天内汇总后(详填汇总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凡逾期申报的,不列入当年度市级推荐评比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工地一般在下半年, 内进行推荐,特殊工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市级文明场站(基地)在第四季度内进行推荐。

  一、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推荐工作由各局(集团、总公司)、沪办建管处负责。被推荐工地、场站(基地)必须填写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在送各有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递交主管管理块。各管理块汇总填表后与推荐表一并递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级文明工地的推荐应在获得区(县)级文明工地、市级重大工程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中选拔,区(县)级文明工地应在获得各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中选拔。市级文明场站(基地)的推荐应在获得各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级文明场站(基地)称号的场站(基地)中选拔。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和文明场站(基地) 实于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管理,日常检查采用自查,随机抽查、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

  对经批准推荐的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推荐的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的评选检查活动由各管理块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选检查对象必须属于已推荐范围,必须事先递交申请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领导小组成员、宣传教育专项管理组人员、社会督查员应参加各管理块评选检查活动。

  三、各管理块评选检查活动结束,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已参加申报或已经推荐的工地、 场站(基地)在随机抽样或暗查中,查有严重违反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取消推荐或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被查工地或场站(基地)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二、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

  三、近午餐时间内受检的,供餐执行工作盒餐标准

  四、接受检查时,应提供各种方便,不得借故搪塞。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必须衣帽穿戴整齐,佩戴胸卡(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二、严格执行评查标准,认真求实公正,拒收礼品。

  三、必须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其检查活动。

  第五章 检查评选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评查活动应依据国家、本市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管理、用栏围网封闭、硬地坪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饮用水等)环境卫生管理、防疫除害、综合治理、宣传教育、防火管理、组织管理、来信来访、文字规范、绿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分标准附后)。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由现场(施工现场、 生活区现场)和内业(资料) 两大类组成,两大类标准得分各为100分,现场按70%计入,内业按30%计入。其计算公式为:总得分=现场总得分×70%+内业总得分×30%

  第十九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场站(基地)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未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的土建工地或市政工地;

  二、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或持大盗窃案件的;

  五、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六、经营不善形成经济亏损的;

  七、建筑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经查实处理的;影响的;

  八、与居民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市级各类检查中,予以处罚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

  十一、因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被新闻媒介曝光,经查实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市级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内,郊县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

  二、自开工之日起算,完成工作量少于35%的多层工地;

  三、当年0.00线以上少于四层的高层工地;

  四、管线敷设工作量少于500万元的;

  五、 市政道路工程整条道路或每标段工作量少于700万元、施工面积少于15000平方米;

  六、工作量少于200万元的装璜工程;

  七、 当年度施工总工期不满七个月的土建、 市政工程(特殊工程除外)。

  第六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级文明工地(场站、 基地)的评选在各管理块推荐评选检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确定,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召开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表彰大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级、区县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和金奖、银奖荣誉称号的,可在当年企业综合考评中按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第二十三条 在获得荣誉称号后一年内, 发生本规定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三、五、七至十一款其中之一情况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评选标准和制表等补充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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