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促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开、公平竞争,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评标定标工作的严谨、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包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委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及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审查专家库评委的资格;
(三)对建设单位的抽签进行组织与监督;
(四)对评委评标、定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评委专家库由本市对建设工程管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人才组成。人材库成员主要由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推荐,在本人自愿基础上,经市招标办资格审查通过,方可参加招投标评标定标工作。
评委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职责是:在本市招标办的组织管理下,参加评标、定标工作,并对作出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专家库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招投标评标、定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三)能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服从市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四)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满十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
第四条 专家评委的权力与义务。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投标单位投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已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进行评比打分;
(三)可以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评委具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建设单位的抽签结果,在市招标办组织下,准时参加评标;
(二、)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第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专家评委的抽取采用随机、公平的形式,通过摇号抽签的方法选定。评委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2/3.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得到招标办同意,方可补抽。
(一)抽取的评委与所招标的工程有关,影响评标的;
(二)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抽取评委后,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评委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应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
第八条 评委评标应在打分表上签署姓名,评委有徇私舞弊,不公正的评标行为,市招标办有权责令其退出评委专家库。
第九条 评委专家采用聘用制,统一印发聘书每叁年核验一次。
第十条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从社会或其它单位邀请评委。
第十一条 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第十二条 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其标准暂按50-200元执行。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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