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3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职工人身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及中外合资、独资和私营建筑企业都必须接受五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管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有效落实。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和“五同时”工作制度,依靠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五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授权五莲县建筑工程管理处对本县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五莲县建筑工程管理处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规定,制定本县范围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考核认证工作,与施工企业签定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检查指导企业、施工现场、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及逾期整改不力的作业现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所监督工程及时考核验收;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实施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组织本县范围内施工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监督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六)掌握本县范围内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动态,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本县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督促检查企业有关人员持证上岗;
(八)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伤亡事故;
(九)负责管理本县范围内各施工企业安全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市安监站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监督程序与监督内容
第八条 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完整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安全措施应具体、全面、有针对性,并报县建工处审批。
第九条 凡办理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后的10日内到县建工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审核安全资质、项目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监督员,实施安全监督。
第十条 基础工程完工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整理,做到场地平整、道路畅通、设施布置合理,并书面报县建工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县建工处对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实行验收制度,即首层脚手架、安全网搭(架)设完、现场临时用电布置完毕以后,必须报县建工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否则必须返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处),于每月月末最后三天向县建工处上报本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建工处将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在检(抽)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严重危及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工地,就地查封,停工整改。并根据季查成绩,对工地安全文明卫生管理进行挂牌公布。
第十四条 凡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县建工处复验,复验合格者在原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销项;凡停工整改的工程,也要在整改完毕后,书面向县建工处申请复验,合格的进行销项,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经复查允许,擅自开工的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部颁“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暂行规定》,积极推广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准用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进一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管理,施工企业要在每月的月末最后三天上报企业因工伤亡情况月报表。企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在四小时以内上报县建工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县建工处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按照国务院75号令和建设部13号令的要求,会同劳动、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二)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60天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九条 五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与企业签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条款,对企业实施奖罚,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奖罚。
第二十条 对实现年度目标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施工单位,可给予三百元至一万元的奖励,对未能实现年度管理目标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管理混乱的现场,可处以三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按情节轻重及死亡人数的多少,可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奖罚,可按三百元至一千元的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定的企业,县建工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产整顿,提请主管部门停止工程投标、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直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无视行业管理、未经县建工处允许,擅自开工的企业,处以一万元罚款,拆除总配电箱,吊扣《安全资格证书》三个月,在企业年终综合考评时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下列方面取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定,连续五年无因工死亡事故,并在建设部、省安全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改成效显著的;
(三)发现险情、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救处理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
(一)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清,无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配备防护设施,职工处在无安全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
(四)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逾期不整改的;
(五)不服从行业管理的;
(六)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上报和隐瞒事实真相的,防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与工程的招投标挂钩,未通过安全资格认证的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获省、市级“企业文明卫生示范工地”的企业,在招投标时按规定给予加分;对不合格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分。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或个人实行处罚,应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处罚决定书》通知对方,受罚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期限内向作出处罚的管理机构交纳罚金,逾期不缴者,可按每日千分之三增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受罚企业和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进行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五莲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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