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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二○○一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0m2以上、造价2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和(含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呼类管道、园林绿化等工程,供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气厂<站>、供热厂等公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和苏州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天内,应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质监费:

  (1)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报建及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的中标通知书等;

  (2)地质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纸各一份;

  (3)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

  (4)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资质、资格登记表;

  (5)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设计审查报告;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质量监督站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后5个工作日之内,应确定项目质监人员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质监人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符合有关资格规定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项目质监督人员在接受项目后10个工作日之内,应制定出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并将方案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第八条 项目质监人员应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项目质监督人员作上述检查应及时作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

  第九条 项目质监人员应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施工单位应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质监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前通知该工程的质监人员,由其监督竣工验收。对于每一次抽查和监督,质监人员均应及时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按有关规范规定,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运行后,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委托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苏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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