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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区城建局、银川地区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根据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所必须达到的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考核,确认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产品质量认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必须取得产品质量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

  (一)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管材管件、外加剂、墙体材料、砂、石、装饰材料、石灰、沥青、保温材料等;

  (二)建筑构件:各类建筑门窗及幕墙、屋面隔热板、砼预制构、配件等;

  (三)建筑器具、设备、暖通及卫生器具、照明器具、电器、电线电缆等。

  第六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监督管理。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银川地区质监站)受市建委的委托具体实施对本市建筑材料设备的主要检测工作,并 在产品质量认证有效期内实施必要的动态抽检。

  第七条 建筑材料设备经检测合格后,由市建委核发《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认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地方及企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稳定,能政党批量生产;

  (四)新投产产品必须有投产鉴定书;新开发的产品必须有新产品鉴定书,并有试点工程使用效果情况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办理《认证书》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银川地区质监站领取《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表》;

  (二)银川地区质监站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受检申请人承担。

  ( 三)市建委依据银川地区质监站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15日内予以批准发证,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认证应提供以政资料:

  (一)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二)生产批是产品合格证;

  (三)产品商标注册证书;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近期产品检测报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检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认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应建材产品、设备,必须取得《认证书》, 由供货方向施工 单位提供盖有本企业公章的《认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水泥制品和商品砼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认证书》的建材产品设备。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将《认证书》随质量保证资料一起申报质量等级,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则工程不能验收;水泥制品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则其产品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按《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因使用未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连续两次动态抽检不合格的,或工程施工材料、设备进场复检不合格的,由建委撤销其证书。

  第十七条 从事认证管理、检查人员违法失职 、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附1: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必检目录

  附2: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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