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建设领域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保证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由苏州市建委主办,属非营利性的自收自支全民事业法人。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进场集中办公一站式管理、中介单位进场一条龙服务为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市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苏州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苏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址、原则、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市场设在苏州市竹辉路养蚕里贸易市场二楼。
第五条 市场遵循“优质服务, 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的原则,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市场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场所,组织以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双方为主的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经营主体进场交易。
第七条 市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有形式交易。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八条 市场进驻单位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中介机构以及不同经济成分的建设业主、施工单位。
第九条 进驻单位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建委批准具有资质和一定施工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拥有规定的注册资金,具有独立自主经营的经营单位;
(三)有承担工程项目的专业人员;
(四)有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信誉。
第十条 进驻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规程,有权开展公开承发包交易的权利;
(二)享有市场内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及提供的其它服务;
(三)有退出市场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进驻单位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以及管委会决议;
(二)必须遵守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则,接受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重信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按规定交纳税收、交易(办公)场租费,市场管理费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场由苏州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办公室,与苏州市建委下属的苏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市场规则对市场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市场内成员之间、成员和客户之间的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市场经费来源:
(一)进驻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交易(办公)场租费;
(二)其它服务性收入。
第十五条 市场的收费支出;
(一)用于市场的建设、维修、配套设施的更新等;
(二)日常开支;
(三)应交纳的税收。
第十六条 会计制度;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服务中心会计制度;
(二)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并向市场管委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管委会成立之日 (96年12月9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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