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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8)201号

各市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工作,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 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所需建设设备的采购(除属抢险救灾的、工程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法律或法规有规定不需进行招标投标的外),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备主要是指电梯、空调、锅炉等建筑设备,其他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合理报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或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省或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招标工程项目已向招投标办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工程概算已经批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设备清单、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和其他文件资料,并经过有关职能机关审批;

  (五)特殊非标准设备的加工条件和相应技术资料已经具备;

  (六)实施设备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招标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设备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有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 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三种形式。

  一般通用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专用设备、专利性设备、非标准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设备可采用议标,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具体招标程序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自欺欺人以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向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可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设备的主要内容(数量、质量、规格、主要参数,交货期要求);

  (二)投标须知:包括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截止、投标预备会、开标会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招标设备的清单和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

  (四)主要合同条款。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应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设备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投标书格式,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设备招标一般应制定价格控制标准作为评定设备报价的参考依据,价格控制标准应由招标人合同有关单位、有关专家共同商定,并报招投标办审定。参加商定的人员、招投标办经办人员须对价格控制标准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并具有承担全部设备质量责任的能力。省外、境外、国外的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投标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投标许可证》。境外企业或经销商还需按规定取得设备进口许可证明。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申请投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材料证明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信等级、安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发的产品鉴定证书)、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简介。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及各成员上述材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还应考查其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组织召开发标会议, 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备选型、设计图纸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报价、各类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二)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书、企业财务状况表等;

  (三)设备报价表;

  (四)设备的图片、音像资料;

  (五)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六)近二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密封、 标志,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 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投标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成员由招标人、 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人代表担任。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组织。

  评标组织成员中,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商招投标办邀请,凡已设立专家评委库的市、县(市),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鉴字),或非原件;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审阅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

  (三) 评标组织负责人对 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后,由优至劣进行排列。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请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投标报价、各类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议的评标办法。即评标组织成员分别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各类技术参数、 质量标准、 交货期、售后服务、企业信誉、业绩及优惠条件等几个方面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在开标前一天制定,并报招投标办审查认可,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

  第三十条 定标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对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复核后,提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组织定标。评标组织应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凡授权评标组织定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 可复会宣布中标人选。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比较复杂的大型成套设备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 招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投标办理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一周内退回招标文件,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补偿中标人损失,同时订立解除中标的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三条第二、 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投标办核准。招标人如不同意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则应重新选择投标人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为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

  (二)经招投标办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活动失败, 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价格控制标准,做出合理修改,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供销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履约担保可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 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偿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供销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有某些行业、专业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外资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 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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