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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通则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工程项目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达到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定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

  (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按规定落实;

  (三)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和施工条件已经具备;

  (四)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它工程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低于国家、省、市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三)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施工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于三个(不含三个);

  (四)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

  (五)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技术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六)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前)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增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七)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

  (八)公开招标通告发布后,报名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不含三个);

  (九)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自营工程;

  上述工程项目的发包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招投标办办理报建和承发包手续。其中第(六)和第(七)项发包人应当直接发包给原承包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七天以前,向招标办提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

  (三)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情况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招投标办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其补充材料或修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按国家规定发布,可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施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要求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方面的证明文件和材料,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资格预审的方法及附表等内容。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的过程,资格预审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投标办办理审批手续。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的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同时通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九条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工期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标段划分情况(需要划分标段的);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投标报价要求;

  (七)评标的程序、方法和标准;

  (八)投标书、授权委托格式;

  (九)工程量清单;

  (十)合同通用条款;

  (十一)合同专用条款;

  (十二)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或者技术规范;

  (十三)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格式;

  (十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格式(如需要);

  (十五)图纸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于开始发出前报招投标办备案,招投标办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标底必须委托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并在开标之前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发包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施工机具和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解答。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出选择性报价的,投标人可以提出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的报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对合同条款的确认等主要内容;

  (二)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三)投标书辅助资料(如近几年来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的业绩等);

  (四)联合体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如以联合体投标的);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另行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的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方式中的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以密封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包装的骑缝处应当有显著密封标志。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通则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一节 开 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除经招投标办批准外,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办监督。开标会议的程序如下:

  (一)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签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宣布核查结果;

  (四)当众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设有标底的,当众公布标底;

  (六)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退场,转入评标阶段。

  开标过程招标人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作为放弃投标处理。

  第二节 评 标

  第四十条 评标应当在招投标办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一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当在开标前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评委库内相应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二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以确定每份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响应,是否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保留条件。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满足符合性和响应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三)评标委员会将各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汇总,经核对无误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四)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并附开标记录;

  2、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

  3、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优劣排序,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4、载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的评标表格等附件。

  第四十四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应复会宣布拟中标单位;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5日内,经招标办核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因上条第二、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当按顺序选择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选及其理由等。实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的过程与结论;

  (二)投标过程中主要资料。包括代理招标的委托合同(如委托代理招标)、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澄清和修改、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

  前款第二项中已先行办理过备案或者核准 的文件资料,无须重复提交。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并予以拒绝,备案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签署;

  (三)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非原件;

  (四)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六)投标人的名称、法律地位或者拟派出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的结果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七)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金额提供投标保证金;

  (八)以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十)国家、法律法规对无效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的评标办法有:

  (一)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

  该方法是指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仅以价格为唯一评价因素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二)多因素综合计分评标方法

  该方法是指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价格、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与工期、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计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三)多因素综合评议评标方法

  该方法是指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价格、设计、质量与工期、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等多因素为评价指标,按评议或者投票结果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适用于招标金额较小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设备安装、地基基础、土石方、一般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招标。

  市区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标底为:

  一般建筑安装    设备安装    地基基础     土石方     一般建筑装修

  200万元      15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

  招标金额低于此限额的,应采用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达到 或者高于此限额的,招标人也可以选择采用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限额,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当招标金额在开标前不能确定是否低于限额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定采用多因素综合计分评标方法。开标后,若评标标底价未超过规定限额,应当在保持原价格评价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自动转换成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原计分方法和标准也相应失效。

  第五十三条 多因素综合评议评标方法可适用于:

  (一)设计与施工一并招标的简易或者小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基坑工程;

  (二)设计与施工一并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三)三星级以上涉外旅游宾馆或者同档次的高档建筑装修工程。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评标过程分为技术标与经济标两阶段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两阶段评标的适用范围,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定标底,但潜在投标人在5个以下,且可以编制标底的,必须设定标底。

  第五十六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完成招标工程所需资金的期望值或者控制价。标底的编制和确定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人工、机械、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

  第五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每一个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评标标底价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包含标底价的评标预算价平均修正法;

  (二)不包含标底价的评标预算价平均修正法;

  (三)采用报价与标底价平均修正法(一般用于价格单因素评标方法)。

  第五十九条 采用包含标底价的评标预算价平均修正法时,评标标底价的计算方法是:

  (一)当有效投标人在4个以上时,取标底价和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预算价这些值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剩余的计算算术平均值得A;

  (二)当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时,取标底价和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预算价这些值计算算术平均值得A;

  (三)如果标底价与平均值A的误差在±2%~±5%以内,评标标底价=标底价×K1+平均值A×K2;否则,评标标底价=平均值A.

  第六十条 采用不包含标底价的评标预算价平均修正法时,评标标底价的计算方法是:

  (一)当有效投标人在5个以上时,取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预算价这些值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剩余的值计算算术平均值得A.

  (二)当有效投标人少于4个时,取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预算价这些值计算算术平均值得A.

  (三)如果标底价与平均值A的误差在±2%~±5%以内,评标标底价=平均值A.

  (四)如果标底价与平均值A的误差在±2%~±5%(±2%~±5%)以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标底价。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判定标底价准确时,评标标底价=标底价2;经复核判定标底价不准确时,评标标底价=平均值A.

  第六十一条 采用第五十九条或者条六十条方式确定评标标底价时,标底价的允许误差范围如下:

  (1)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标底价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

  (2)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标底价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

  第六十二条 当招标人采用含标底价的评标预算价平均修正法计算评标标底价时,权重系数K1、K2可在开标前确定,也可在开标时抽签确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K1的取值范围是0.3~0.7, K2=1-K1.

  第六十三条 当采用报价和标底价平均修正法时,评标标底价的计算方法是:

  (一)各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得A(有效报价是指投标预算价与标底价相比在±3%范围内的报价);

  (二)B为最优下浮率,其取值为本通则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评标标底价=平均值A×K1+标底价×B×K2.

  第六十四条采用公开核对标底方式确定标底时,核对后的标底加上材差构成的综合标底价即为评标标底价。

  第六十五条 当招标人不设定标底时,评标标底价=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预算价的平均值,此时取平均值的方法同第六十条第(一)、(二)款。

  第六十六条 评标标底价作为确定中标人或者评定投标人价格得分的基准价。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评标标底价也是确定评标预算价误差的基准价。

  当投标人的评标预算价与评标标底价的误差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以外时,应当确定该投标人的预算不准确而丧失中标资格。

  评标预算价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评标标底价的±3%~±6%,具体取值视招标金额的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一般应对价格竞争设定限制范围,并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确定值,以该值与评标标底价相乘得出最优标价。具体取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市区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选值:

  一般建筑安装工程                   92%~100%

  纯住宅工程                         95%~10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90%~100%

  土方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85%~100%

  市政工程                           90%~100%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相应的价格竞争限制范围,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用多因素综合计分评标方法的,评分因素及相应分值为:

  价格                                >90分

  施工组织设计                         ≤6分

  质量与工期                           ≤4分

  企业与项目经理业绩                 ≤1.6分

  其中前三项的总得分应当为100分,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作为附加分。

  当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需要采用特殊的施工方法和组织设计方能完成,或者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上的差异将会对投标报价产生较大影响时,施工组织设计所占分值可以适当增加2~4分。

  第六十九条 评定价格得分时,评标价最低者或者评标价与最优标价相等者得最高分,其他每增减1%扣1~4分,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定价格得分的具体标准。

  第七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法是否先进、合理;

  (2)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

  (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4)现场平面布置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合理、可靠;

  (5)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是否合理;

  (6)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

  除非施工组织设计存在严重失误或者重大错误,可以认定其不具备中标资格,否则评标应当不少于本项总分的60%.

  第七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质量等级和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因素中的质量和工期即应当评定为满分,不得对投标人所报的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量等级或者质量目标和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天数额外加分。

  第七十二条 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

  第三节 定 标

  第七十三条 采用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时,若不设有价格竞争限制范围,评标价取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经评审后被确定低于成本的除外。

  采用价格单一因素评标方法时,若设有价格竞争限制范围,评标价与最优标价之差的绝对值最小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第七十四条 若评标价与最优标价之的绝对值相等且为最小的投标人不止一个时,则评标价低者为中标人。若评标价相等且与最优标价之差的绝对值最小的投标人不止一个时,由招标人在以上投标中自主选定中标人。

  第七十五条 采用多因素综合评计分评标办法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第七十六条 采用多因素评议评标办法时,评标委员会以计名投票的方式将投标人排列名次。当投标人在5个以下时,排名第一的应当为中标人;当投标人在6个以上时,招标人可以在排名前两位的投标中选择中标人。

  第七十七条 开标后所有投标中只有唯一的投标人具备中标资格,经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十八条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高于标底价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评标价高于标底价的3%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标底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标底价正确,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价偏高的具体情况否决所有投标。

  第七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通则重新招标。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八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返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一般不高于合同总价的5%;履约担保书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应当不高于合同总价的10%.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其保证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金额等于合同价(扣除甲供材料部分)。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前,向中标人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项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履约担保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乡镇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私营、股份制、外商独资及外商控股企业工程的招投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通则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施工所需的地面以下空间的开挖、支护、监控、周边环境的监控与维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回填等工作内容。

  第八十六条 本通则所称装修工程,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以求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和效果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标底价、评标预算价、评标价分别指包含材差的标底价、投标人预算总价和投标报价。招标人供应的主要材料的价差计算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十八条 有效投标人是指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八十九条 本通则所指的备案是指:

  (一)签收、登记符合规定的资料;

  (二)在资料复核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规定的资料,指出并责令纠正;

  (三)投诉的处理,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九十条 本通则所有数字除有说明外,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九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若有异议或投诉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通则由南通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本通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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