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提高建设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概算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及工程概算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安装、构筑物、钢结构、园林、建筑装饰和地基基础工程等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不执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讲求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在建筑市场交易场所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选择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投标资格的三家(含)以上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三)议标招标。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或因施工任务紧、工程技术复杂的工程,一时难以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议标招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六条 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的能力;
(四)有预审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能力。
如不具备(二)—(五)项中某项条件者,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在建设工程内连续施工;
第八条 招标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总包形式招标;禁止分部分项工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如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
(七)招标单位受理投标企业密封报送的标书;
(八)审查标底;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必须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监鉴证。
第十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批准文号、工程内容和地址、发包范围,可供使用的场地和现场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二)投标须知:组织现场踏勘、介绍招标文件,投标书编制、送达地点、投标截止日期、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工程中钢材、水泥和特殊材料的供应和供应方法、材料价差及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
(四)中标评定条件,评标小组组成;
(五)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标底的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度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按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标底工期应以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省建设厅浙建工(1985)196号《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精神,合理地确定工期。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行编制,标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定。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日程。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公开招标一般不超过三十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五十天,邀请招标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天。议标招标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
(一)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包括我市建筑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我市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经审查具备承担相应技术资质等级和能力的,均可参加本市投标。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三)投标企业如有分包必须注明分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账号;
(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a.若没有通过年检的作无效;b.通过公证处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有效期只限在一年内),外地施工企业必须随带进嘉施工企业登记证。
(四)企业简历(成立时间和近三年工程承建情况);
(五)技术力量、资产负债损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六)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
(七)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目前尚有施工力量等);
(八)近两年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招标书
施工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应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总报价书,附预算书和材料分析单;
(三)施工方案;
(四)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技术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六)对招标文件中条款的确认。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工程概算造价的1/1000内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中途退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大中型和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的主管或市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负责主持,其他建设工程,由招标单位主持,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招投标项目,由招标单位邀请市监察局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现场监督。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
(一)投标单位及有人员签到;
(二)公证人员验证招标单位有关批准程序,法人资格,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并在检验标底,标函密封状况后,当众宣布验证结果;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小组成员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开标前投标单位可对标函作技术性补充说明,但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才有效,对总造价、工期和二材用量不得更改;
(五)启封标书,分技术性和商务标,技术标由评标小组成员按定性计划分办法进行评分,商务标由评标小组指定人员当众宣读标书和标底按定量计分办法打分;
(六)公布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结果,二项相加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七)公证人员对开标、评标会议进行公证、宣读开标活动公证书及中标单位;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开标、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评标小组研究可另行确定定标日期。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无效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标书制作不规范的;
标书应分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正本为准,并要求装订成册。
1、技术标:投标单位必须把标书内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装袋密封,袋上标明技术标。
2、商务标:投标单位必须把标书内总报价表,预算书及材料分析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装袋密封,袋上标明商务标。
凡密封袋上有接缝处均需贴封条,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上述要求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为无效标;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湖,辩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五)投标单位无故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建筑工程投标价超过标底价的±5%(含)以上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
(一)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主管部门代表和招标单位邀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二)专家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抽签决定;
(三)招标单位和主管部门代表共为二名,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专家组代表不少于三名,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五名。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评标、定标的依据是根据标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业绩等综合考虑,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第二十五条 评标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标。
第二十六条 定标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依据,二标相加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期限:一般工程当天定标,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5-10天。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发出后十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严禁中标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严禁招标单位肢解发包。
第二十九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拒绝签订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此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上级规定标准向市招标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对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一)未经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与投标单位相结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四)故意泄露标底者。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三个月至一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求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投标单位的行政处罚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价的;
(四)在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三条 罚款上缴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诉讼和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停止执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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