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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新政发[200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0年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为了推动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解决好目前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中存在的队伍过剩、素质偏低、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落后、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结合我区勘察设计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为基础,以建立科技型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尽快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实力的市场主体为目标,进行综合配套的体制改革。通过体制改革,把全区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科技型法人实体。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1、调整、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将勘察设计单位与现行主管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干预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重新与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管理者建立经营关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技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2、对生产经营体制进行改革,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使勘察设计单位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与国际结合接轨。建立健全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大力改善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3、按照国家提出的“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的要求,压缩现有勘察设计单位总数,除部分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撤销各专业丁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其人员通过合并、转业进行消化,以此实现队伍总量和市场容量的基本平衡,建立起结构合理、专业配套,以执业人员为基础的新型勘察设计单位。

  4、本着“整体推进、分段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在今年内实施体制改革试点,全区其他单位除经批准的边远地区外,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体制改革工作。对限期内不完成改企建制任务的单位,不再换发新资质证书。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和原则

  (一)大型综合性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转化,尽快调整单位的生产经营结构,形成多元化的生产经营格局,发挥自身技术先进、设备优良和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坚持“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的方针,实行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即向设计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及设计后期的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试车培训等工程管理延伸,为工程全过程服务,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改企转制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成立资产多元化的工程设计咨询公司或设计集团;也可加入本专业或跨专业的工业集团,成为其独立的子公司。

  (二)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改企建制同步走,组建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转化,或成立设计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等,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

  (三)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改企转制一步到位,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全体职工共同出资购买国有资产,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

  小型勘察设计单位也可创造性探索其他形式。如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并、兼并、撤销等形式,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人才资源重组。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公司转化,在体制改革中可逐步使技术服务层和劳动服务层相分离,成立专门的以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

  在原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可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经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任职资格,或者是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人员。不得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名义搞挂靠经营;要妥善安置原有职工。如原企业技术人员变动幅度较大,则须重新核实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单位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或精通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体制改革的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精心拟定体制改革方案。在摸清家底、反复认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相应的配套文件。然后将体制改革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根据实施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划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家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按照公司制的章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报发证机关重新换发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办理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划转。

  四、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比例逐年递减,2005年1月1日后与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其它费用,包括医疗费、取暖费、丧葬费、一次性探亲费等,可从净资产中扣除,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上述各项费用的支出。

  (三)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四)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时可根据多年的资产积累情况,划拨不低于20%的国有净资产,用于对职工的工龄、技术职称(注册师)、贡献进行一次性安置补偿。改变用人和管理方式,由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及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净资产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从企业改制后5年内税前利润给予弥补。

  (五)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可根据经营者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及国有净资产增值状况,从企业净资产中拿出部分国有资产的收益权量化给经营者,其量化幅度为经营者个人持股金的30%—50%.对经营者购买国有股资金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协调银行给予解决贷款,经营者必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

  (六)鼓励技术、专利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优秀勘察设计等可作价入股,入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25%;在技术股中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科研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的主要完成者。

  (七)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企业资产,企业的净资产扣除应剥离的部分后所余资产转作国有资本金。

  (八)有科研职能的勘察设计单位继续享受自治区科委科研机构改制《实施方案》中关于对有贡献的专家、科研人员的奖励政策。

  (九)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原有的事业费,拨款在3年内逐步取消。

  (十)执行新的企业收费标准,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没有公布指导价前,全区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 [1992]375号文件规定,在费率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待国家正式公布指导价后,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十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改成企业,从2000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等其它税种问题按国家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转让时,一次性全额买断的,给予20%的优惠。职工无力一次性全部购买的,可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分期购买。

  (十四)自治区建设厅重新核定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时,按照扶优扶强的改革思路,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完成体制改革的单位。

  (十五)对积极探索改革,并通过体制改革确实见到成效的勘察设计单位,将给予扶持。对暂不具备晋升条件的改制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改组、改造创造条件使其达到晋升资质的条件,晋升相应资质;改制后除主专业资质外,其它专业暂时达不到建设部规定资质条件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申办其它专业临时资质,同时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个数不受相近专业两个和一个的限制。

  (十六)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依托主业延伸发展。对所创办的如“监理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应享受改制单位的所有优惠政策。

  (十七)边远和条件限苦的地区,可制订更加优惠的配套政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是国家深化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基本政策,是我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为加强对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决定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领导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推动改革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发。

  (二)中央直属和兵团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地方法规 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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