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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工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巴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建筑市主体按一定规则和程序,完成交易活动的场所。应遵循信息公开、依法管理、公开竞争、闭合管理、办事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巴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巴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按属地管理(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如何)把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统一纳入交易中心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报建后,建设单位应向交易中心申请招标,并提交施工前期手续,交易中心对有关建设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发布该建设工程信息。

  第五条 建设单位具备资质条件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若不具备所要求的资质条件时,应委托已在交易中心备案的监理咨询等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承包单位(投标单位)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按资质等级向交易中心申请参加工程项目承包投标。建设单位可在申请投标的承包单位中确定投标单位须经交易中心审查,列为正式投标单位。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投标单位。

  第七条 交易中心采用会员制,各施工企业须经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各单位取得会员资格后在交易中心内享有同等待遇。

  一、会员单位所属施工队组须为本单位正式队伍,不得有联营,挂靠行为。

  二、会员单位须定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作为其各项综合指数的确定依据。

  三、会员单位在市场各项活动中须服从市场管理规定,做好遵纪守法,公开公平交易,不得有虚报隐瞒、私下交易行为。

  第八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应符合国家及区市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肢解工程发包,不得随意压级压价,不得强行或变相让承包单位垫资等有损工程质量和施工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现象出现。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情况变化必须修改时,应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将修改意见在投标截止日期两天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条 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投标时间将投标书密封送达交易中心投标箱,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办、公证处四方人员共同密封投标箱。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评标目前采用四种方式:

  一、采用百分打分法。(公开招标、邀标)

  二、采用邀请议标。

  三、费率法招标。

  四、两阶段法。(商务标+技术标)

  第十二条 评标是根据企业的企业信誉、项目班子情况、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标函及其他等打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标底的确定采用A+B值法,核定该工程的标底。

  第十四条 专家评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库成员的确定,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一天抽签确定。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交易中心的秘密。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完成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持有关手续,到联办大厅办理有关开工手续,联办各部门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所有有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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