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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招发(2000))07号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市、地、州招标站(办):

  近期以来,不少地方反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问题和投诉日渐增多,影响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遵照省建设厅领导指示,现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禁止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招标人以编制或审定标底等任何理由违反这一规定。

  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坚决执行。鉴于有的地方和招标人反映一些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工作量少且无需标底,确需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的,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并由其书面承诺,可相对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资信部分和技术标、经济标不作分装要求。各地应取消招标人和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有关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分装视作废标的规定。

  四、投标人的资信情况,由招标人在“四川省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信息网”上获取,或由招标人对投标人考察认定。禁止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 监督等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已承担工程的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出具证明。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等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招标文件发出前进行。经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等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要求并允许投标的,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在开标会上再对投标人的资质证审核验证。

  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确定中标人,均应在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也不得作出其他任何中标规定。

  七、对废标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密封的;(2)投标文件未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表人印章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的。凡是废标的应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并讲清理由。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做出处理,但不能宣布为废标。

  八、《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严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九、《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利用职权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十、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省建委《关于贯彻〈招标投标法〉的意见》(川建委招发[2000]0100号) 以及省建委、省计委、省监察厅《关于改进评标办法、规范评标管理的通知》(川建委招发[2000]0232号)要求,对本地区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凡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以及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应立即纠正。检查、清理情况请于6月25日前报我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若还有投诉涉及省建委《关于贯彻〈招标投标法〉的意见》和本通知已有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报省建设厅对负有监督责任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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