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标底是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是审核投标报价及计算的标准,标底的编审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正确合理,在工程开标前要严格保密,禁止泄漏标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的编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标底编审人员必须持有《新疆建设厅、计委、建行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资格证书及资格证章,禁止无证承揽标底编制业务。
第四条 编制标底必须有编制人、内部审核人,并报招标办审定,每一个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审定的标底。
第五条 标底的编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标底编制必须依据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和招标办下发的统一说明,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制定的技术经济标准,现行定额、计价办法编制。
二、标底以直接旨计取,不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各种费用的内容,保证标准及计算的统一。
三、为了加强标底的保密工作,由招标单位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或由招标办自行编制,编制单位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编制任务,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收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的标书及报价编制业务。
第六条 编制标底必须包含的内容:
一、标底编制说明。
二、工程造价。其中包括:土建直接费、安装部分的直接费。
三、材料用量。按规格、品种汇总主要材料需用量。
四、若甲方提供材料,应提供设备、材料的用量和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式、钢筋用量表。
六、工料分析单包括人工工日、材料耗用量及定额换算和补充资料等。
第七条 标底的编制工作中如有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没有定额和价格规定,应首先征行招标办的认可,参照相应定额或制定统一参考价作为编标依据。
第八条 标底造价及甲方供应材料数量误码差应控制在一般工程的±4%大中型工程±5%范围内,超过上述范围或标底未按规定编制的,招标办有权退回重编或改由他人编制,所造成的损失由编标单位负责。
第九条 编标完成后应认真填写编制人、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标底内容所有资料一并密封送审。
第十条 标底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有无错算、漏算和重复计算。
三、使用定额、选用单位是否正确,有无错算、换算的错误。
四、标底总价计算是否正确,主要设备、材料数量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标底审定工作由招标办进行,发现错误会同编标单位进行改正,然后密封直到开标,并加盖巴州地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作为有效标底。
第十二条 开标会议中标底在公证处监督下,当众拆封并宣布,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评标后如对标底有异议可向招标办提出,由招标办会同编制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标底编审时间视工程规模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由招标办人员确定。
第十四条 凡接触标底的有关人员严守秘密、泄漏标底、循私舞弊接受贿赂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编标单位不得将工程拆分给其他人员编制标底,编制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否则将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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