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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入出境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出境承包工程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国、港澳台地区,国内其它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办公地址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各部委、中直系统企业或法定办公地址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由所属系统资审发证后未在省办理资质备案的企业,入辽承包工程的和我省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外企业入辽承包工作实行资审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方可承包工程。注册登记按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即一项工程一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缴纳入境资审注册登记管理费。

  第四条 凡我省企业在省内跨市或出省承包工程的, 应按本规定办理跨市资审注册登记手续或办理出省承包工程证明。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工程是指对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古建筑、造园绿化、地基基础、岩土、爆破、防水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电梯、消防、防盗、通信、电子、制冷、铁路线桥、电力、冶金石化、防腐保温、公园游乐设施等)、装饰装修(包括幕墙、铝合金门窗、雕塑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活动。

  第六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入、 出境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对入,出所属行政区域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每季度末对本市入、出境承包工程情况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入境承包工程管理

  第七条 外国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来本省承包工程的,必须持以下书面材料办理入境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一)资审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

  2. 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 (正本或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原注册国或其它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4.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 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5.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 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

  6. 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

  以上文件和证明材料中有中文以外它种文字的,须经我方同意或指定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加盖合法印鉴。

  (二)承包工程证明材料:

  1.我省邀请函或委托承包工程的协议书、 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2.以上文件或证明必须注明或另附包括工程名称、 地址、工程量、造价、工期、建设业主、双方工程所在地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首欢进入中国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于30日内审理合格后,核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第九条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企业进入本省承包的工程仅限下列范围: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

  (四)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

  第十条 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并在本省承包工程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拟在外省承包工程的,须到建设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持有建设部核发的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持有效资质证书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要求的书面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承包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外省企业入辽总承包、 分包工程和劳务的,必须持以下书面材料办理入辽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包工程的证明或介绍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近两年已完工的同类代表工程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证明书;

  (五)法人代表授权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自然情况明细表;

  (六)所承包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的计划;

  (七)在本省办事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八)招标投标范围以外工程的承包、分包或劳务合同或招标投标范围以内工程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第十三条 入辽投标的企业首先到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持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后,由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次性投标证书方可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由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中标的证明(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中标时间等)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入境资审注册登记管理费。企业持缴费收据到工程所在市办理中标通知书及其它施工手续。

  承包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办理入辽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办理完入辽资审注册登记手续的省外承包企业需要分包工程和劳务的,除确属本省企业难以承担的特殊专业工程外,应选择工程所在地具有与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如选择本省以外的企业,必须另行按本规定办理入辽资审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省内跨市和出省承包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和资质备案的企业,在省内跨市承包工程的,由企业法定办公地址所在市出具同意出市承包工程证明或介绍信,按本规定办理入、出市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省内跨市承包工程的其它要求, 按工程所在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省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的, 持以下书面材料到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申请,如已有外省拟委托承包协议或合同的,其复印件附申请之后;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三)企业出具证实经办人身份及所办事宜的介绍信;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其中拟在外省承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须持有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证明和已完工同类代表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出具同意出市或出省承包工程介绍信,企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和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意出省承包工程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入辽和跨市承包工程或建筑业劳务一次性使用的临时许可证由省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辽宁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建发(199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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