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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外界面(顶、墙、柱、地等面层)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的内容进行装饰装修(使用金属材、木材、石材、复合材、面砖和其它特殊材料铺贴和包镶、喷涂和复盖、清洗以及各种建筑幕墙、专业设备安装),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招标。

  已经过施工招标的工程,其建设内容中包括装饰装修,原中标单位又具备相应的装饰资质等级,并由其施工的,不再另行招标。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是当事人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组织建筑装饰装修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工作, 按《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装饰装修招标均应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按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了报建;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建设计划,或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满足施工需要,其中当年竣工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100%;

  (四)已编制完成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接工程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单体设计方案招标。即对已建好的毛坯建设项目或对原有建设项目进行装饰装修,只进行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招标;

  (二)施工招标。即对已确定设计方案并有完整施工图的工程进行招标;

  (三)总承包(“交钥”)工程招标。即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合二为一进行的一次性招标。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方式按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主体设计图纸和资料,土建、安装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计划要求;

  (二)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招标范围、内容、标准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方案设计的时限、投标单位的设计、施工资质要求等;

  (三)设计方案招标,应提出具体要求。如总体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建筑装饰装修的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等要求;主要材料、技术性能参数、设施使用及投资控制要求;温度、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要求;

  (五)对方案中标人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条件和设计方案费标准以及对未中标人的方案补偿费标准;

  (六)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和所采用的地方标准);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八)投标须知、日程安排;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条 施工图招标的, 应按《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原件)等;

  (二)近二年建筑装饰装修主要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应使用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实物工程量清单及特殊材料的暂估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本省企业可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投标。

  第十五条 省外装饰企业进入本省参加投标的, 须具有甲级装饰设计、二级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持有进出口许可证,并办理投标许可证。如需联合承包和分包时,亦要持有进出口许可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省外企业参与投标时,参与投标的省内企业应不少于2/3.

  省外装饰装修企业在省内不得参加议标。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应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方案设计的综合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置等;

  (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立体渲染效果图;

  (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技术性能参数、产地、规格、品牌、小样;

  (五)中标后施工图的设计周期;

  (六)投标方案造价估算值;

  (七)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投标人不得在设计方案及封件上留有投标人的名称或在投标方案中有明示或隐含与本单位有关内容、字样、记号。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有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承诺达到的质量等级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依据工程量清单所编制的投标报价。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组成以及施工图预算书和总价汇总表;

  (四)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汇总表;

  (五)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及配件的技术性能参数、产地、规格及小样和单价情况;

  (六)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七) 投标书所附的辅助资料。 包括各种证件,证书(含特殊工种的上岗证书);

  (八)若是两家以上的装饰企业联营投标,还需附上联营协议书,并注明主要责任方;

  (九)投标单位和投标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

  (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

  建筑幕墙的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

  (三)过去施工工程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质检报告;

  (四)投标人已完工程的交工检验质量等级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 应向招标单位同时递交招标文件规定限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保函,未中标单位在评标结束后应给予无息及时退还;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给予无息及时退还。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条 采取施工图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 须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方案和总承包(“交钥匙” )工程可不编制标底。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 评标、定标工作须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内容

  (一)设计方案评标

  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小组由招标(建设)单位及招标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标小组人数的2/3.具体评标办法须报招标办公室批准。

  (二)施工图招标的评标

  施工图招标的评标,以投标书为依据,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企业社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样板间的效果等综合评定。

  评标以标底为尺度, 在审定标底+4%、-10%范围内为有效标书。

  若投标单位超过5个以上(不含5个)时,也可不设标底,以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产生的即为标底进行评标。具体评标办法按省建委有关评标定标规定办理。

  (三)总承包招标的评标

  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按设计方案、投标报价、样板间等侧重点分别进行。一般以百分制设置分值,设计方案占50分,投标报价和样板间各占25分,由各评标小组成员分别计分评定。评标小组由建设、计划、造价、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随机抽取的专家、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成。招标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不应超过1/3,评标小组组成及分值设置应征得招标办公室的同意。

  专家的抽取应符合《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招标中,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

  (二)招标文件有严格要求,而投标文件中出现印记或明示、隐含投标人内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中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答复的;

  (四)无投标保证金者;

  (五)不符合《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 应对投标书做出公正的评价。并独自作出书面陈述意见形成表决理由。抽取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不受任何方约束。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评标, 票数多或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主持人不得搞二次投票或打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中标方案进行讨论, 提出修改意见后,由方案中标人负责修改。方案中标人部分选择了未中标人方案的,在招标单位协调下双方协商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方案中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出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清单,标明主要装饰材料的技术参数标准、产地、品牌、型号、参考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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