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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锡建施(98)第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 是指居民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地面、墙面、墙体、顶面以及与居室配套的各种线路、管道的修饰处理和改造行为。

  第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房管、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居住建筑物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相关管理,各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政府部门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倡导从业者自律。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至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七条 居室进行装饰装修时, 严禁损害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随意在楼板上砌墙;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割断顶板钢筋;不得拆改或移动厨房、卫生间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凡涉及主体结构、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和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在备案时,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征询房屋设计单位意见,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团特殊情况,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提出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出图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燃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居室装饰装修时, 不得不经串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在地坪、轻质隔墙和天棚内铺设电线,必须正确铺设护线导管,确保导线迸管和进接线盒。轻质内隔墙、天棚和其它装饰,应优先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只正当装修行为,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应责令其改正,恢复原样;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引起后果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 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入或持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业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四)须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预决算、施工管理、设计人员及固定的施工人员。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应待有相关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持有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包商,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六)国家和本省、市的其它规定。

  对违反本条款经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应使用无锡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七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违反本条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应以 《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为基础,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 为工程发包承包、装饰装修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同时,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受理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家庭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进驻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承包方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实行限期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采取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不得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施工应控制在7:30~12:00、14:00~20:00内,超出以上时间范围的,须征得周围受影响的单位和住户同意,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时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物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六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和居住小区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气、停电、通讯中断、物品毁坏,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98年8月5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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