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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六安市金安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镇(乡)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六安市金安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人作。

  第四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完善功能、提高品位、加强管理、发挥作用、吸纳农民、促进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规划、建设、镇(乡)容镇(乡)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申办建设工程的“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发建房的“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对测量标志、测绘资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建委授权的住宅和房产管理;

  (七)负责建设统计工作的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

  (八)协助区建委做好城建监察、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个体工匠、建材企业、墙改、勘探设计、拆迁的技术和咨询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的龙头和依据,所有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并按规划实施。村镇规划包括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村镇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 编制村镇总体规划、乡镇环境规划、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包括“康居工程”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要适当集中,逐步迁移到集镇住宅规划区和“康居工程”规划区内,不得出现新的零星分散居民点。

  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条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划、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环境绿化、邮电、通讯、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集镇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包括“康居工程”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集镇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本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包括“康居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仓储、绿化、环保、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

  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乡镇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集镇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交通网络规划;给排水、电力、电讯工程规划;教科文卫等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有选择地编制广播电视、供热供气、科技气展、水利、风影旅游、文物古迹保护、园林绿化等规划。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环境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设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近期要进行建设的地段,进行详细规划,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村镇总体规划、环境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规划(包括“康居工程”规划),需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确需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作出的调整建设用地决定。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选址和布局的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村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电和、通讯、各种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手续时,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包括“康居工程”规划)范围。内建住宅,就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过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确须建新宅的,首先应与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签订退旧宅还耕协议,交纳保证金后,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可接受建房申请,退宅还耕后,退还保证金。

  (二)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建委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使用原宅基地的,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建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回原籍村庄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在村庄规划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办法的程序办理;

  (五)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建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农民建房用地的手续,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建房硌项手续办齐后,开发前三天到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取得区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和四至边界并开始施工。

  第二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如需要改变,必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监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区建委审查同意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的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使用期限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清场。

  第二十二条 村镇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科教、文化、卫生、公厕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公共设施、大型建设工程以及在该区域内的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农林四场),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档案保证手续。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设立档案资料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建设工程档案,参加工程的开工和验收,接收工程竣工后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村、镇(乡)企业、村、镇(乡)公共、公益事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候车亭、交通标志、电话亭、书报亭、给排水、电力、电讯各种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施工图,经审核,符合专项规划,报区建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乡(镇)区域内属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保护地段和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拟定保护措施和改造计划,送区建委审批后,依法进行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其选址、建筑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方案应经区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签发“一书两证”。

  第二十七条 保护村镇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严格保护水源,有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治理,企业新建项目需经区环保部门审批。治理污染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离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八条 承担村、镇(乡)建筑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对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建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建制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已建成房屋因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给予房屋所有权者合理补偿。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服从乡(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三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服从规划用地安排,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期拆除,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集镇规划区外的新建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按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不少于20米,乡(镇)道路不少于10米控制,特殊公共服务性设施,确需靠近道路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历史形成的跨公路的村镇,应在今后的规划中逐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报区建委核查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 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市政设施的管理规定,依法交纳相关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要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村镇公用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必须严格保护,不得占用或破坏。

  第三十八条 村镇主干道、次干道及街巷道路,必须保护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公用绿地上停放,违者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损坏的道路、下水道等设施赔偿标准按实行损坏额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在集镇规划区内道路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摊棚、画廊、广告牌、存车处等设施者,应取得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发给等量齐观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设确需占用、开挖道路的,就取得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划定范围、确定上用期限、签订占用协议,方可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建制镇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及道路临时占用费,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96]565号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集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居民及固定摊位,对门前的环境卫生、道路、路灯、下水道、花草树木有责任保护,破坏(镇)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卫生部、建设部《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乡(镇)饮用水源,在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前提下,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十二条 区建委要严把液化气部工程建设的程序,对违反液公石油气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承压设备及管道安装实施技术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合理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区建委要严格对建设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报批程序,加强对建设开发企业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集镇绿化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同集镇人口和集镇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对占用、损坏集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全区建材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对预制构件、砖瓦企业。严格质量标准;严格生产资质审查和严格资质报批程序;严格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革新材料,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收取散装水泥发展资金和新型墙改项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的土地;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占用的土地,应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以下建设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区建委签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 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临时建设期满不自行拆除的;

  (四) 无图施工、不按技术图纸施工、使用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八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当事人接到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由区建委按法定程序强行拆除。

  (二)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建设,由区建委责令其限期拆除或申请司法部门强行拆除。

  (三)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由区建委责令限期限改正和补办和续,并对建筑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5%罚款。

  第四十九条 区、镇(乡)建设和理人员越权审批签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无效,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发给其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租赁、交换。

  违法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工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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