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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等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市建法[2004]191号

各拆迁单位、房屋拆除施工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屋拆除施工队伍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加快拆迁进度,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减少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等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拆除施工队伍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加快拆迁进度,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减少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拆除施工的主管部门,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市区房屋拆除施工的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必须取得《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施工企业应将《资格证书》在其施工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房屋拆除进度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六条 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施工企业在办理《资格证书》前,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资格申请。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 有与房屋拆除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 有与房屋拆除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房屋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 法人营业执照;

  (三) 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房屋拆除业务的工作简历;专业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 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施工企业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甲级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10名以上持证上岗的施工管理人员;

  (二) 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

  (三)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有与房屋拆除相关的施工机械;

  (五) 企业从事房屋拆除施工6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业绩。

  第十二条 乙级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6名以上持证上岗的施工管理人员;

  (二) 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

  (三) 有6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有与房屋拆除相关的施工机械;

  (五) 企业从事房屋拆除施工4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业绩。

  第十三条 丙级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3名以上持证上岗的施工管理人员;

  (二) 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初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

  (三)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有与房屋拆除相关的施工机械;

  (五) 企业从事房屋拆除施工2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业绩。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格等级。

  第十五条 甲级施工企业可以从事全市范围内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拆除施工(除爆破作业外);乙级施工企业可以从事全市范围内7层以下和跨度在25米以内建筑物的拆除施工;丙级施工企业可以从事全市范围内5层以下和跨度15米以内建筑物的拆除施工。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对本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施工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审资料上报管理单位。年审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年度审核表;

  (二) 《资格证书》及本企业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原件;

  (三) 拆迁单位认定的业绩登记表;

  (四) 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 对在上一年度房屋拆除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成绩突出的企业审定为优秀;

  (二) 对在上一年度房屋拆除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等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审定为合格;

  (三) 对在上一年度房屋拆除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审定不合格。

  (四) 年度审核结果在《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施工企业,管理单位可暂停其施工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施工企业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注销其施工资格。

  第十九条 对符合较高一级资格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乙级或丙级施工企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晋升资格等级。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条件的企业可以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注销资格。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度审核资料的,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申报,并暂停其施工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应注销其施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的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施工业务的,应重新办理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 擅自将拆除工程委托给无资格企业的;

  (二) 委托单位未向施工企业进行有关图纸、资料、施工区域地下(地上)设施交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的,由管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 因野蛮施工造成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日常生活的;

  (二) 拆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对施工作业人员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的;

  (三)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经管理单位指出后仍不及时纠正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单位视情节轻重,暂停承包拆除工程、责令限期整改、或注销资格证书:

  (一)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三) 将拆除工程擅自转包的;

  (四)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无明显改进的;

  (五) 因施工不当与未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造成相邻房屋或设备、设施严重受损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管理单位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向管理部门上交《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第三章 房屋拆除施工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管理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管理单位可根据其所在施工企业的书面申请,核发《宁波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上岗证书》须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合格后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企业从业。

  第三十二条 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辅导工作,管理单位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施工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对在施工中有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则注销其《上岗证书》。被注销《上岗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上岗证书》。

  第三十三条 施工管理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管理单位上交《上岗证书》予以注销;调入其他施工企业的,应重新申办《上岗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管理单位申请补发。施工管理人员遗失《上岗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报告和单位证明向管理单位申请补发。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房屋拆除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宁波市拆房管理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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