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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各市(州)建委(局)统一印制。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体证、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通过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取得《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证书》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营业执照》持证上岗。

  第七条 对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的培训工作, 全省统一计划、 统一教材、 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由各市、州建委(局)分期分批组织进行。

  第八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九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必须做到:

  (一)使用的装饰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和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不得转卖企业“证”,“照”;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有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营销厂家入驻市场,为居民进行家庭装饰装修选择材料,选择承包商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呆以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十一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 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或个体从业者,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三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不得随意超额增加楼地面的荷载,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等;不得任意创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不得破坏厨房、厕所浴间地面防水层;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准任意拆改水、电、暖气、燃气等配套设施;不得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方与承接装饰装修施工方之间,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合同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称发包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方称砂包方。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证书》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材料供应方式、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法;

  (三)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提前完工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及奖罚;

  (四)分项工程做法说明;

  (五)材料使用单(标明材料型号、规格、品牌、等级等);

  (六)工程保修的内容和期限;

  (七)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及付款、结算方式;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途径;

  (十)合同生效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价格,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可随行就市,实行“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发包给他人进行,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按有关部门指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发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承包人的责任,由发包人找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98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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