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凉建委发[1999]063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行为, 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各类开发区内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水利、交通、电力、邮电、金融、铁路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投标。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和以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军事保密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工程以及享有专利保护的工程,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议标。
第三条 利用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赠款的工程,也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投标,但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1.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州属及州属以上建设工程、外地驻昌机构的建设工程、 西昌市属7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和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 县属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2.西昌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西昌市属700万元以内的民用建设工程和2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3.各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县属500万元以内的民用建设工程和1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条 西昌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必须按分级管理的范围统一进入凉山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否则,按非法交易查处。
第六条 国家安排在我州的重点建设项目, 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参与其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开发、设计、投资等为条件,将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直接发包给承包单位。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性招标,分期分批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严禁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 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邀请,邀请的投标单位个数同中标单位个数的比例不得小于3: 1;
3.议标:对军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招标失败后按规定转为议标的工程,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工程,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的工程,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工程和本细则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工程,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二个以上具有工程承包能力的企业进行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建计划;
2.已办理城市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建审许可;
3.已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及所需设施已完成;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满足施工所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已落实, 并能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6.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取得业主资格,委托代理的已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凡属《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前必须落实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程序:
1.由招标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填报“招标申请表”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2.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七天内审核完毕;
3.发布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书;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5.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并收取图纸抵押金或投标保证金;
6.组织现场踏勘和施工图、招标文件答疑;
7.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接受投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并送执法监察室保存至开标日;
8.将编制完的标底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七天内审核完毕;
9.组织当众开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10.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1.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证。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1.投标须知,说明各项有关投标事宜;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技术要求、 现场条件等;
3.施工图及其说明,包括质量要求, 对工程和材料及其它的特殊要求;
4.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一览表;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供应或订货情况, 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6.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合同的主要条款;
7.招标活动日程安排;
8.预交的图纸押金及其它说明事项。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以上(含乙级)技术咨询资质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以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招标文件为依据,应执行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应执行国家、省颁发的有关定额。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应考虑施工期间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质量,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价格。
第十九条 工程工期在八个月以上的工程, 在标底价格中应考虑“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或在工程结算时分阶段调整材料价差。
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应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在标底价格中增加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的标底, 必须在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标函后三日才能编制完成,不得提前编制标底。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 在开标前必须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方为有效,经审定后的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标函由建设单位收齐后送监察部门封存,招标单位的标底经审定后也送监察部门封存,凡是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合格有效证照的我州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我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二个或两个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法人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上述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参加本州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活动,不受部门、地区、行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工作程序:
1.根据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通知,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同时提交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 介绍有关情况;
2.经招标单位审查合格后, 向招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
3.组织企业内部或有关分包、合作单位,研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投标报价;
4.参加招标单位召开的招标会议,弄清现场条件和其它有关条件,修改、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
5.填写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密封后专人送达招标单位;
6.参加开标会议,中标后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同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经济合同;
7.未中标单位,按时退回招标文件、资料和图纸押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 其主要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证明;
2.投标综合说明;
3.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的“投标报价表”;
4.施工组织设计或简明施工方案;
5.施工图预算;
6.其它有关说明或资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 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日内退回,中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退回。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若发现投标书有误或对招标文件提出建议、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限前用正式书面函件更正,密封后专人送达招标单位,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投标书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 评标、定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当众启封标函,当众宣布标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1.标函未密封的;
2.无企业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标书逾期送达的;
5.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实行专家评标制。 评标小组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专家评标人员应占2/3,招标单位评标人员占1/3。
第三十二条 评标办法实行百分制评标, 以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具体评标办法由州建设委员会制定并下发全州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有效标价应为审定标底价的+3%至-4%之间。 如投标单位的标价均超出有效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不公布标底,并转为议标。经议标的中标价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标底价。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单位工程在当天定标,大、中型项目不超过五至十五日定标。定标后三日内由招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盖章,并按规定由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分别缴纳招标管理费和标底审定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参加评标定标。如评标定标中招标单位不按规定、不讲原则,偏袒一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否决其定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如因中标单位责任未能按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所交纳的图纸押金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因招标单位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招标单位须双倍返还图纸押金或投标保证金,该项目的中标资格仍属原中标单位。
双方因上述规定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三十七条 未中标单位, 由招标单位退还预交的图纸押金或投标保证金,并忖给300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退还预交的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总收入的10%向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上交管理费。
第六章 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及工程总承包
第三十九条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通过招标投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许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对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凡被引进的投资方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的资金,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发包。被引进的投资方属私营、私有的资金,经核实批准后可以议标,但必须进入州有形建筑市场内交易。
第四十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除旧城改造统征统建项目外,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通过招标投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许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也不许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承担施工。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开发公司企业中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筹资金开发的项目, 竣工后按商品房进行销售的,且房地产公司又同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者,则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但必须按前述分级管理范围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和实行社会监理,没有执行社会监理的商品房不得出售。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应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及核定的资质范围开展业务,其总承包的项目,也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通过招标投标发包,不许由总承包公司自行发包或自行承担施工。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将根据《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县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处罚分经济处罚、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并处。
责任单位的罚款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并对建设单位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2.招标单位或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以下罚款, 并处责任人500至2000元以内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标底,不坚持原则违法乱纪、索贿受贿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 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招标单位无理压低标价、或以垫资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或以拆迁、征地为由指定承包单位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处罚;
5.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搞标后议价的,处责任方工程总价1%以下罚款;
6.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中标的施工企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 已开工的处中标价0.5%以内罚款;
7.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刹价或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秩序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罚, 并取消其六个月以内的投标资格;
8.投标单位隐瞒真实情况,虚报资质,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出投标, 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罚款1000元;
9.标底编制单位如果同时接受甲、乙双方委托编制标底和标书者,对标底编制单位处以标底价1%的罚款, 并同时停止其六个月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资格。
第四十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给予的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议。对拒不执行行政经济处罚的当事人,由了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凉山州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此之前我州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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