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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镇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粤建设字[1998]032号

各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广东省村镇建筑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省建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发,请贯彻执行。原《广东省村镇建筑设计管理试行办法》(粤建设字〖1988〗229号)同时作废。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设计的管理, 提高村镇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制镇, 集镇、村庄的建筑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筑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符合村镇规划的要求。 村镇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两层(含两层) 以上的村镇居民住宅和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共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的设计单位按规定进行设计, 或者选用县(区)以上主管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六条 城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支持村镇建设, 除积极开拓村镇建筑设计业务外,也可以与各镇现有的建筑设计单位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技术合作。

  第七条 各市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村镇建设任务和建筑设计力量等实际,选择下列不同形式,解决好村镇建筑设计问题:

  (一)设计技术力量较强的建制镇,可以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申请成立相应等级的村镇建筑设计室。经资格审查后,发给《工程设计证书》,即可承揽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

  (二)有一定技术力量但不具备成立规定等级的村镇建筑设计室条件的建制镇,可以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资格标准,申请成立村镇建筑设计室。经资格审查后,发给《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承揽以下村镇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1.四层以下(含四层)的住宅及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过十二米,无悬吊重设备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设计。

  2.上述范围民用建筑通用图的设计;已批准的通用图,标准图的推广。

  (三)对设计技术力量较弱的建制镇,市或县(区)主管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已取得设计资格的单位分别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承揽村镇建筑设计,解决村镇建筑工程无人设计的问题。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村镇建筑设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新组建村镇建设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本地建设任务和现有设计单位的分布与设计力量等情况,严格资质审查;在审查个人设计资格方面,既要重视学历、经历、也要重视实际技术水平,确保村镇设计人员的素质。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设计单位积极开展村镇住宅设计创优活动,其获奖等级可以与优秀工程设计挂钩。

  第十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端正经营作风,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基建程序,认真执行有关规划与设计的方针,政策,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各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做出优秀建筑设计的;

  (二)建筑设计有创新,符合乡情,节约投资、投资、材料、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从而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或个人承揽工程设计的;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用章让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设计的;

  (四)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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