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质量,根据建设部23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德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以下简称“标底” )是评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标底的编审必须做到正确、合理、及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三条 标底编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 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从事标底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资质证书,报市招标办审查备案后方可承担标底编制业务,严禁无证承揽标底编制业务。
第四条 标底编制单位从事标底编制活动,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标底编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提供的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图纸答疑补充文件,国家、省颁布的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等。
第六条 标底编制应包含的内容:
(1)标底编制总说明;
(2)标底编制汇总表(应使用统一格式);
(3)材料用量分析;
(4)工程量计算书或计算软件;
(5)标底价格详细预算书;
(6)定额工期(日历天)
第七条 标底编制的误差范围应控制在+3%至-5%以内。超过上述范围,将视为工作质量差错,差错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市招标办有权取消其编制权,并不得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八条 标底文件一式二份,其文件必须有编标人签章,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编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附授权委托书)的印鉴。无编标人签章、技术负责人签名和编标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鉴的标底无效。标底资料应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标底编制完毕, 应报招标办审核,招标办委托有审核资格的单位审核后,由招标办审定。
第十条 标底审核, 应有审核意见,说明误差范围和造成误差的原因,并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并取得工程造价审查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审核时必须签章,并加盖审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印鉴,无公章、印鉴和签章的审核无效。
第十一条 在开标前标底必须密封完好, 严格保密,建设单位、编审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向任何单位任何人泄漏标底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标后,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可以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办申请行政复议。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将尽快组织专家对标底进行审核,审核后标底在+3%至-5%内,属合理有效标底,申请复议单位负责一切审核费用。若审核后标底超出+3%至-5%(不含+3%、-5%),以审核后的标底为准,申请复议单位不负责一切审核费用。市招标办将根据审核后的标底对评标结果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九八年六月八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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