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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 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 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㈠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㈡大开间的轻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㈢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㈣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㈤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和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

  ㈠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㈡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㈢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㈣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㈤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 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房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房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97.12.25)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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