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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5]建企1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施工经营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地施工企业,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法人注册登记,非经本市核定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及与本市和进津企事业单位联营、控股、参股等各种方式进津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外管站)在市建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必须到市外站办理注册登记,接受资质审查,确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核发“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外地施工人员做工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津登记注册手续,需持有下列证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四)进津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所在地金融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进津各类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根据本市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参照企业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依法经营、社会信誉等综合情况核定。其在津承包工程方式分为: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四类。外地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市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承揽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第六条 经核定可在津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以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或分包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其他施工企业承包的部分工程。

  经核定可在津以分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向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包工程。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施工的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津施工,应及时向市外管站办理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如连续二个月内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为终止在津施工,其“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由市外管站予以注销。

  第八条 经核定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向未办理进津登记手续的其他外地施工企业分包。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必须遵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市建委、市工商局[1994]建企398)的规定,签订由市建委、市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十五日内到市外管站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施工,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商、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相应管理规定。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依据施工合同向市外管站缴纳施工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外管站每半年对进津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按企业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凡经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将取消在津继续施工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资质审验制度。凡领取“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到市外管站进行资质审验。逾期未审验的,取消在津施工资格。具体办法由市外管站制定。

  第十四条 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并承担总包责任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外管站直接对其经营作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分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各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市外管站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市外管站可重新核定其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及承包工程方式,吊销其进津施工许可证,清退出市等处罚,凡被吊销进津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施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所发办法、规定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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