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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家庭居室装修的管理, 促进家庭装饰业的发展,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材料对居室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家庭装饰和承接家庭装饰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归口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处,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队伍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 应当持有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对于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 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向市装饰协会登记注册,并通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领取上岗证书,才能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第七条 从事家庭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业名称和商标;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国家和地方规范的其它规则。

  第八条 凡没有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上岗证书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各业主如果把工程发包给无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不受保护。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十条 鼓励、 支持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家庭装修承发包在市场内洽谈,成交。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市场的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场的设立须经家庭装修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登记管理,市场应该为家庭装饰装修承发包活动提供洽谈场所和法律信息,合同签订,质量验评等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家庭装饰承发包双方按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应交市场管委会进行公证鉴定,加盖市场合同管理专用章。签订合同双方应坚持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纠纷, 可以向市场管委会,建筑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门窗尺寸;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等;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以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八条 家庭装修造成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及时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

  第十九条 因家庭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分清责任,分别由业主或施工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可按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 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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