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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青建法[1999]26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各州、地、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委、办行,省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是指招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经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 其以上、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授标或未在规定范围内但项目法人决定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竞争优先、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经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认定。

  第七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委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的招标条件、招标方式;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招标单位成立的评标组织和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

  (四)审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六)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七)依法查处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八)核准招标单位发放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评标组织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第九条 评标组织的评委成员一般由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可在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聘请,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各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

  评标组织中的评委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组织;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组织的评委组成人员应当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条 评标组织的职责:

  (一)依照评标方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写出评标报告;

  (三)推荐1-2家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的职责:

  (一)坚持评标方法所确定的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工期、保证措施、主要材料消耗和投标单位的业绩、资信等进行认真审核,公正地评审择优;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评标中发扬民主,各抒已见;定标后服从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信息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的工程技术或者经济管理人员;

  (四)自觉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胜任评标工作;

  (六)热爱本职,遵守组织纪律,能随叫随到。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时,应当按正式评委和预备评委抽取,预备评委作为正式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定标活动时备选。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 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当提前告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若无故缺席超过二次者,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自行退出评标专家信息库处理。

  第十五条 评委的工作报酬实行补贴制, 每项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付给评委适当的评标工作补贴。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标底一般包括质量、 工期、造价。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标底的质量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标底工期参照工期定额,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应当依据招标文件、 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安装工程的设备价应予单列。

  第十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后, 招标单位将密封的标底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并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 以审定标底为基础在评标方法规定的标底浮动范围之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分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效标价一般应确定上下浮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如果半数以上(不含半数) 投标报价超出浮动范围,应当校核标底。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 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业绩、财务状况、优惠条件、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是评标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基本准则。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百分计分法、综合评议法、加权平均法、合理低价法、费率费用计分法或经省建设厅核准的其它方法。

  选择何种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程评标方法应当在投标答疑会上当众公布。公布后的评标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

  第一节 百分计分法

  第二十七条 百分计分法即由评委对投标文件依照评价指标和单项分值, 在总分100分的范围内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优选的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百分计分法。

  第二十八条 百分计分法的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一般设置如下:

  (一)投标报价4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

  (三)企业实绩和社会信誉25分;

  (四)三材耗用量5分;

  (五)优惠条件5分;

  (六)投标书响应5分。

  招标单位可依据工程情况调整各单项分值,均以满分为限。

  第二十九条 百分制计分方法:

  1、投标报价(满分为40分)

  具体计分原则,是以评标标底为评标尺度,

  计分方法之一:

  (1)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低于评标标底5%以内(含本数, 下同)给满分,低于评标标底5%以上者按每低于1%的比例扣8分,直至扣完,若出现零分则为不合理报价。

  (2)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标底,按每高于1%的比例扣8分,直至扣完,若出现零分则为不合理报价。

  计分方法之二:

  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等者得30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标底者按每高于1%扣若干分的比例扣分,直至扣完,若出现零分则为不合理报价。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底,但在确定的下限之内者,按每低于1%加若干分的比例加分,最高加分10分;投标报价低于下限时,以最高分(40分)为基础,按每低于1%扣若干分的比例扣分,直至扣完,若出现零分则为不合理报价。

  2、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简称“设计”,下同)(满分为20分)

  (一)全面性。“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等内容。最高得分为5分。

  (二)可行性。“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切合实际、合理可行。最高得分为5分。

  (三)针对性。“设计”重点内容是否突出、有效,包括优良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创优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尤其是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噪音污染的措施是否得力等。最高得分为5分。

  (四)先进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其在确保质量、安全生产、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最高得分为5分。

  3、企业实绩与社会信誉(满分为25分)

  (1)一般业绩(17分)

  ①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中每获一项优良工程给1分, 直至给满5分为止;

  ②近三年中连续三年获“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给3分;近两年中连续两年获“重合同、 守信誉”企业给2分;最近一年获“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给1分;

  ③近三年中每获一项国家或省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者给1分, 每获一项州(地、市)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者给0.5分, 直至给满4分为止(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系指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荣誉证书、安全荣誉证书、文明施工荣誉证书和先进施工企业荣誉称号等四类中的一种);

  ④项目经理(5分)

  对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类似工程(已竣工)的成绩和履约情况核评,最高得分5分,每获得一项优良工程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成绩加1分,直至加满5分为止。对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减分,每出现一起质量安全事故减1分,直至减完5分为止。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当附有:近三年该项目经理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履约情况和证明复印件(这些证明件应当真实、有效、规范。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2)特殊业绩(8分)

  ①获1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给3分;

  ②每获一项国优工程奖给3分;

  ③每获一项省优工程奖给2分;

  ④每获一项州(地、市)优质工程奖给1分。

  以上四项最高分不得超过8分(超过8分,按8分计)。

  4、三材耗用量(满分5分)(其中钢材2分、木材1分、水泥2分)

  ①钢材、木材、水泥用量在标底上下浮动5%之内(含5%)计满分。

  ②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超过标底上下5%(不含5%)每上浮或下浮1%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5、优惠条件(满分5分)

  经评委确认,具有切实可行并符合实际的优惠条件,具体措施得当者,每提出一项优惠条件给1分,直至给满5分为止。

  6、投标书响应(满分5分)

  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投标书,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得5分;虽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投标书,但不能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响应,评委根据具体情况经评议后给予扣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

  第二节 综合评议法

  第三十条 综合评议法一般适用于规模大、 技术复杂的工程。综合评议法是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进行评议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评标方法。

  第三节 加权平均法

  第三十一条 加权平均法适用于投标单位资质相同、 能力相当,工程结构较为复杂的情况。在投标单位的投标书中均有可行的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把投标单位报价相加取平均值A,再把A同审定后的标底B相加取平均值C,C为评标标底。各投标单位报价接近C者为优选单位。

  即

  A1+A2+A3+…An            A+B

  A= ─────────    C= ────

  n                     2

  (A-投标企业报价; B-审定后的标底;C-加权平均后的评标标底;n-投标单位个数)

  第四节 合理低价法

  第三十二条 合理低价法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以及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低报价为中标主要条件的评标方法。合理的低报价应当经过初审、复审程序,证实低报价的措施有力可行。但不保证最低的投标价中标。此方法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饰装修以及只有初步设计概算等其他工程。

  第五节 费率费用计分法

  第三十三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仅适用于能够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工程。投标单位以费率、费用形式报价,经过对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的先后开标、评标、计分,最终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费率是指按照预算定额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各种费率之和,以百分比的形式反映。

  费用是指由于施工方案不同造价差异较大或者定额项目无法确定,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的项目,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如下:

  (一)费率25分,费用2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

  (三)企业实绩及社会信誉25分;

  (四)优惠条件5分;

  (五)投标书响应5分。

  评分方法参照百分计分法计分。

  第三十五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应当设置标底费率, 标底费率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底费率为评定费率分值的依据。

  评标标底费率(%)=K1×标底费率+K2×有效投标费率的平均值,其中,K1、K2控制在0.4-0.6之间。

  第三十七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费率费用不得调整, 中标费率费用是施工图纸出齐后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除本办法所列评标方法外, 招标单位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必须报经省建设厅核准,未经核准同意的评标方法不得采用。

  第五章 开 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指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审定的标底。唱标应当制作记录存档。

  第四十条 已经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地区,开标、评标、定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则在开标时当场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未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中的有关要求,开标会议程序一般规定如下:

  1、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介绍评标组织组成情况及成员的基本情况;

  3、宣读评标方法;

  4、宣布评标纪律;

  5、说明投标书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6、 按送标时间逆顺序启封,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检验投标书的有效性;

  7、投标单位按送标时间逆顺序进行投标报价;

  8、公布审定后的标底和评标标底;

  9、 投标单位按顺序分别介绍投标书中报价以外的主要内容(规定具体时限,其他投标方暂退场);

  10、评标组织成员集体评议后采用不记名方式评标打分;

  11、评分汇总;

  12、宣布评标结果。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评标纪律:

  (一)评标定标工作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评标期间评标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集中工作,不得私下与投标有关的人员接触;

  (三)开标会议之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评分情况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任何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泄露;

  (四)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一般按照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与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明显的差异和保留;

  2、 技术性评估: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控制、安全设防等措施的评估;

  3、 商务性评估: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评标标底对比分析。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应予拒绝,并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若干个具有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澄清或者答辩方式进一步评审。

  第四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全体评委依照评标方法,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依据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

  第四十六条 如果所有的投标报价超出浮动范围, 经校核标底无误时,则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单位综合业绩等报价以外的计分指标得分之和的高低顺序,分别进行价格协商,择优定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修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的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组织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 对有效的投标文件经过初审和终审,进行集中评价和打分,按得分情况的高底顺序进行排序,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两家中标候选单位。

  第四十九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五十条 因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的响应而导致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议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从评标组织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十二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 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提出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审查费。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按规定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评委在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中不按规定方法进行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按本办法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织评标定标,或者违反规定确定中标单位,以及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串通投标,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干扰评标定标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出投标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招标单位人员及评委索贿受贿的, 或者投标单位人员行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宣布中标无效;其责任人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由省建设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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