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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城监字[1998]029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有效地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现就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拆御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户外广告等各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规定如下:

  一、实行分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一)市支队负责对全市建设工地整个施工过程文明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评比验收。

  (二)各大队按照市建委,市支队确定的管辖区范围和职责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的工地施工标牌的发放登记、审核、检查和对下属中队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各区街道中队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地管理职责主要是进行巡查,发现违章施工和不按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的及时报告区大队或市支队进行处理。

  (四)市容大队负责对全市建设工地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散体物料运输和各工地现场内外环境卫生进行巡查监察工作。

  (五)机动大队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标牌的登记和发放,进行监察工作。

  二、规范工地管理执法程序,制止违章施工

  (一)对施工标牌的发放管理

  各大队接到申办施工标牌的请求时,应严格审核工程申领单位持有的证明:《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拆御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登记表》、《余泥渣土排放许可证和车辆准运证》是否有效,必须在接办后的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到施工现场检查工地周边围墙,洗车槽、高压冲洗水枪和排水系统等硬件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办决定,发放施工标牌。

  填写施工标牌的字体要规范、工整、清晰、施工标牌应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适当的位置。

  (二)对工程施工人员的管理

  各大队要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施工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文明施工法法规知识教育,提高他们自觉开展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意识。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卡 和市建委建管处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安全帽, 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三)对施工现场标准化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大队应从施工进场开始,严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工地围墙,进出口大门、洗车槽、场地硬化、材料堆放、封闭施工、临时设计、通道设置、污水排放、场内环境卫生、安全操作、文物保护竣工等十六项内容实施强化管理,对工程施工的检查情况,应制作《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情况记录》,记录施工进度及检查情况。

  (四)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大队按确定的管辖范围,对正在施工的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管线施工的工程,依据市建委1995年颁布的《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为管理标准,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执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与市政部门联合审批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方能予以发放。

  (五)对拆卸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依据市建委1998年颁的《广州市房屋拆卸工程施工管理细则》和城监支队与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拆迁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管理标准,对本辖区内的拆卸工程文明施工进行强化管理。各大队在办理拆卸工程施工标牌时,应严格审核申领单位是否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环卫部门核发的《余泥渣土排放证、车辆准运证》,方可予以发放。

  三、对违章施工案件的处罚处理

  城监队员发现违章施工行为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查清违章施工事实,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发现违章施工行为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发出《行政执法通知书》,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并由工程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名,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行政执法调理笔录》,记录调查情况,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违章施工事实清楚而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应当场制作《违章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

  2、发现违章施工行为后第二个工作日或限改期限内进行复查,复查时应进一步做好现场取证(测量、照相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案件调查清楚后,应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行政处罚标准(试行)》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勤小组或中队可以直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大队备案;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经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理案件处罚审批表》,所在中队提出审查意见,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大队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报市支队备案,市直属大队报市支队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时经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应制作《缴纳罚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对当事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在大队业务部门审查后以应以“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大队业务部门应组织听证会并做好“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安排重新调查或继续上报审批。

  4、对拒不停工又自行整改的单位,复查时发现仍继续施工,应制作《行政执法暂扣单》,暂扣违章施工使用的机具,暂扣物品应制作《暂扣物品清单》上交所在大队,案件处理后应归还暂扣物品。

  5、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各大队要坚持15天一循环的工地检查制度,对违章施工的工地要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整改;对上级或有关部门移办,群众投诉,举报的违章施工案件,应在接案的当天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违章施工案件调查清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和复函。

  6、对未办理和领取施工标牌的建设工程,应立即做出停工、限期补办的办理决定,强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将作为违章施工予以处罚。

  7、对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的施工单位,应立即作出停工,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拒不整改的应按不同的违章施工项目和内容,分别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一些单位(如部队)的建设工程违章施工行为,执行较困难的,应依法制作《违章整改通知书》,并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建委或市支队。

  9、各大队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作出处罚处理后,应在十五工作日内上报支队业务处备案。

  四、落实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各大队接管辖范围对文明施工分三个档次进行管理:“窗口”地区、主干道、市、区样板路两旁工地及生活区内工地的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要达到100%,各区城管目标责任制的考评继续实行季度检查制度,凡在考评中未达标单位一律不能评选先进单位。

  (二)对文明施工违章案件发现不及时,整改不达标或玩忽职守的,而又对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地国家造成损失的,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循私舞弊的还要提请纪检部门予以查处,同时市支队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指定有关管理部门直接查处。

  五、其它问题

  (一)各大队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拆御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应设置一览表,总体掌握有关情况。

  (二)各大队在管理上发生矛盾时,由市支队进行裁定,并指定查处单位。

  (三)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及考评,市支队实行季度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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