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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五)调解监理争议,查处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市建委直接负责市辖区以及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负责耀县、宜君县辖区内省、市重点工程和投资在5OO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耀县、宜君县负责本辖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及重点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住宅及商品用房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政府或国有集体控股、参股单位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

  (六)私营、私营控股单位投资兴建的涉及公众安全、公共环境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监督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定级审批制度。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先经市建委进行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级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本市境外的监理单位进入我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到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外省应先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接受资质审验。

  (一)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

  (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监理人员简历一览表及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承担过监理业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接受监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技术标准,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核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特殊工程如果需要分包监理业务,要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总包与分包监理单位之间要签订合同,总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二)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三)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及股份等利益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四)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发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按国家、省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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