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珠建建[2004]73号
一、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珠海市建设局实施对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一)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或十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三)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安装等专业工程;
(四) 技术复杂工程。
四、 采用资格预审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提出的报名条件不得超出关于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五、 禁止招标人设定明显与拟招标工程性质、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不相符的资格预审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申请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少于八家时,招标人须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是更改招标方式并重新接受投标报名。
六、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同时送珠海市建设局进行备案。
七、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备案便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及修改理由,并重新进行备案。若资格预审文件已发出,招标人须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申请人。
八、《珠海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是具指导性的资格预审文件蓝本,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均应参照使用。
九、招标人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址、方法。招标人须充分考虑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所需要的时间,资格预审文件发出至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若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均认为缩短上述时间不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构成影响,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十、资格预审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定性评审法: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应就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的投标人。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少于八家,招标人须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并重新接受投标报名。
(二)定量评分法: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指标权重及具体的评审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应首先就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
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八家,招标人须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并重新接受投标报名。
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八家(含八家)但少于十二家(含十二家),则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十二家,则招标人可按照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十二家合格的投标人。
各项评审指标权重一般为:企业信誉5%;财务能力20%;资质等级5%;近两年工程质量业绩20%;近两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20%;项目经理资格及业绩10%;机械设备及技术装备10%.上述六项评审指标所占权重百分比的总和应为100%.近两年不良履约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百分制计算,每一条记录扣减5分,总扣减分数不得超过20分。
评审项目的评审指标权重为上限分值,招标人应根据拟招标工程情况及评审项目的评价方式合理设定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十一、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原则上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小组原则上由三名评委组成,除一名招标人代表外,其余二名评委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
十二、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须向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提交经资格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四)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十三、 评审报告经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之后,由交易中心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送珠海市建设局进行备案。
十四、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天内,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方法。
十五、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取合格的投标人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评标阶段以资格预审评审意见引导评委进行评标。
十六、 已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不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及信誉方面的评审。
十七、 珠海市建设局发现资格预审活动或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