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3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 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必须成立评标机构,评标机构根据招标工程规模、结构类型等 相应设立,其形式可以是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确定评标办法和开标后的评标工 作。
第五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公 证机关的监督和公证下进行。
第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宣布无效;
(一)未经密封处理的;
(二)未按招标书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七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宣布评标小组或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名单;
(二)当众检验和启封投标书;
(三)确定有效投标书;
(四)宣读有效投标书的报价、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或技术标准,对招标书的承诺和不接 受内容的声明及有关说明;
(五)投标单位介绍投标情况;
(六)宣布评标办法,公布标底;
第八条 开标完毕后,由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或评 标委员会对投标中不清楚的内容,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和解释,但不得通过澄清解释修正或更 改投标书。
第九条 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如 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 改为议标解决。
水利、水电、公路和电力等专业工程不受此限。
第十条 评标定标必须严格执行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 单位的投标书及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价后,可采取综合评议法、百分法、合理低 标价法等方式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 位。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盖章的《中标通知 书》(见附件),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办理退还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和押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书 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中标单位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投 标手续费。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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