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建(1993)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省建委苏建施(1993)25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押签订, 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谅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承办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发包双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发包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订)。凡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发包方, 必须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姑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期限内、在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承发包双方有一方要求保证的, 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按担保约定承提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牟取非法收入。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收已经下达;
6、议标的工程,议标申请已经市(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批准。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 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应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合同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检验定标准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办法;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十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 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被委托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被委托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无重大革新,合同施工工期一般不得比定额提前百分之三十以上。发包方要求施工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支付相应的工期补偿费,赶工技术措施费,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补偿费、赶技术措施费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 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发包方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按优质价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优良工程补偿费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工程造价应以定额预算价和相应取费标准和为指导价格。
双方对合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及承包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合同价款除了包括工程造价,还应包括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赶工措施费和风险系数等费用。
特殊工程、高层建筑等工程在施工图纸全部出齐前需开工的,合同价款可以将暂估价列入条款中,但必须在合同中说明计算合同价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将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不得将单位工程解体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但专业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如发包方不征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自行解体发包工程,总包管理费的标准应提高,一般不低于分包工作量的百分之十。
总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已有约定,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总承包方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等全面负责。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联合颁发的现行付款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确定具体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严禁承包方为发包方代垫工程款。
第十六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施工合同进行如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得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七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务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承包包双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 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招标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办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查,并作答复。需修改的,承包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招标办7日仙未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招标办和开户银行备案,外地来宁施工企业还应将合同报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签证。
合同文本(包括正、副本)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楚,如有个别改动,必须在改动处加盖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 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审查、备案手续,不按招标办审查意见修改合同文本的,招标办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工处罚;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 法规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招标办可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警告、停工、中止合同的处罚。受到停工、中止合同处罚的,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 拒绝履行合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使合同中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招标办可采取措施,促使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变更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 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变更合同的,应将草签的变更合同协议报招标办审查,经招标办同意后,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在变更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5日内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纠纷时,不宜停止施工和影响工程质量,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促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转包工程的, 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8月20日市建委宁建招字(1994) 406号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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