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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深府[1994]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其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以下简称市)近期产业政策、十年规划、"八五"计划的要求及下列条件之一,总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经申请批准后列入重点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

  (一)对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

  (二)对加快市国际性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能促进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能有力增强市国民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大型工业骨干项目、基础工业项目;

  (五)能改善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设施;

  (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必需的技术和管理骨干调入优先列入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必须的建设资金或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三)必须进口的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优先给予进口指标,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进口税;

  (四)必须的建设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优先配合协调解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计划、规划国土、经发、贸发、运输、财政、建设、科技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投资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市重点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建议;

  (三)协调处理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四)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积极性和紧迫性,组建单项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计划局向领导小组提出市重点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建议;

  (二)参与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

  (三)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编写半年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部报告,及时反映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了解掌握重点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章 重点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建设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计划局提出下列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申请。

  凡申请列为市重点建设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均须填写《深圳市重点项目立项申请表》;凡申请继续列为市重点建设的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均须填写《深圳市重点项目续建计划表》。

  第十条 市计划局于每年10月将申请汇总,选定需进一步调查论证的项目,然后组织调查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选定市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市计划局对所报计划,包括工程进度、筹资方式、贷款数量等逐项核实后,会同重点办与市财政、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及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共同协商,根据经济实力综合平衡,确定市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财政拨款总量、银行贷款总量,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建议,于年底前报领导小组审议。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修订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定,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计划局下达。

  第十二条 市计划局会同重点办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调整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十月下发。

  第四章 市政府及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十三条 业主根据需要可通过项目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共同对造价控制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编制深度,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估算。

  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投资估算进行认真审查。审定的投资估算(动态的),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总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概算要控制在估算内,预算要控制在概算内。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调整投资时,要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须认真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通过签定承包合同,把总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内。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承包合同价组织施工,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任务。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工程内容或工艺而造成费用增加的,不予追加。

  第十八条 市计划局负责投资和造价跟踪审计,并合同审计局、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重点办和有关银行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对违反规定者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特殊情况需作变通的,须按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报批。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不能随意混用,确保工程质量。特殊情况需补充条款或相互沿用时,必须经充分论证或科学试验,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必须搞好综合规划,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其它配套项目,要同时安排,互相配合。

  第二十二条 属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勘察单位须对勘察纲要和成果资料组织会审。审批设计文件时,须审查勘察成果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阶段所提交的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对达不到深度和质量要求的文件,审批部门应责令其重新编制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一项重点工程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设计时,应指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对总体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要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招标可分别情况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设计方案招标,大型建设项目可实行主专业方案招标。

  重点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必须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完善有效的质保措施。项目建设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体系和措施须报市重点办备查。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并会同市重点办每年组织一次全市重点工程质量抽查,查出的问题向社会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先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可上报市重点办,由市重点办或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提出以下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本月基建工作的重要动态、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下一季度第一月份15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汇报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紧急事项应及时用电话报告,专题报告随时报送。

  第三十一条 重点办及时编印重点项目建设简报,并按半年、年编写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报市委、市人在常委会、市政府和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设立联络员,负责来与重点办联系。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进程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重点办备查: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规模、总投资及建设年限;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三)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重点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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