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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新建建[1999]9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防止行业垄断或过度竞争,减少无序流动,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进疆承揽工程的建筑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工程分包等方式进疆承揽土本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任务,以及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是指未在自治区境内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和资质申报核定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各类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从事建筑活动, 应当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获得承接业务许可。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进疆承接业务许可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

  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获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承揽自治区境内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从事建筑活动买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根据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引进和进疆申请实行总量控制;

  (二)审核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状况、管理水平、在疆完成工程业绩,考察其社会信誉,核定其年度承包工程总量、业务范围和承包方式,颁发进疆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许可证;

  (三)办理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每一单项工程的核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获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依照进疆许可证核准的承包工程总量、承包业务范围和承包方式从事建筑活动;

  (二)是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核准手续。

  第六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接业务许可审核采取总量控制和单项工程核准、登记的方式。

  提出进疆承接业务申请,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承揽工程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及收费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企业(单位)法人证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进疆技术、经济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师证书的原件;

  (六)进疆员工花名册(含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

  (七)企业(单位)所在地开产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八)税务登记证;

  (九)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安全资格证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资料,以及由房产所有权单位出具的驻疆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和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人数、技术设备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历年完成建筑工程任务的数量、质量等因素,颁发进疆承接业务许可证,核准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疆承接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范围和年度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总量。

  第八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年度承接施工任务总量控制限额内承揽工程任务。工程项目按自治区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投标前,经建设单位考察取得承揽工程的招标邀请,需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工程项目按自治区规定可直接发包的,以及办理了核准手续后中标的工程,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需持工程承包合同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的登记。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单项工程的行政许可:

  (一)拟承揽的工程,已有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比例限额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先行报名的;

  (二)拟承揽的工程超出其获准的业务范围和年度承接施工任务总量的;

  (三)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疆从事建筑活动有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行为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工程的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结,对符合规定条件,颁发进疆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通知。

  第十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如变更名称、 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进疆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疆技术负责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及相应资料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建筑工程业务行政许可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凡取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4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年审。

  年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办理进疆许可及工程项目登记注册手续,年度内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 年度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 或在地区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抽检中质量合格率为100%的为“合格”。

  (二)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能按规定办理进疆许可及工程项目登记注册手续,年度工程质量合格率不低于80%,或在地区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抽检中质量台格率不低于80%,上年度发生过一起四级以上重大事故,但能及时整改、措施得力的为“基本合格”。

  (三)违法经营,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后果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 未按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采取安全维护、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措施的;

  2、 年度工程质量合格率低于80%或在地区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抽检中质量合格率低于80%的。

  3、上年度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或两起四级重大事故的;

  4、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进疆许可及工程项目登记注册手续的;

  5、弄虚作假,隐瞒企业(单位)真实情况的;

  6、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

  7、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生产统计报表,或者不真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第十二条 凡年审不合格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 或者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保留在疆承揽建筑工程的资格,颁发的进疆勘察、设计、施工承接业务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三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将独立承包或分包的工程倒手转包,或者以在疆招聘劳务、接受挂靠等方式承包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外省(区) 建筑业企业应当执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 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核准、登记时,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进疆勘察、 设计、施工承接业务许可证是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建筑工程的法律凭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分类印制、核发。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一经查实将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外省(区) 工程监理单位进疆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建筑工程的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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