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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2]建计9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切实解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工期拖长、效益低下的问题,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件《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和我市有关建设项目及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直接组织工程建设实施的各类管理机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等)统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计委和市建委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组织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申报扩初设计的同时,按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委申报资格审查手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要按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及专业要求进行配置,主要标准为:

  (一)总投资在3000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简称甲类)管理机构

  1.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大中型工业项目的管理,有较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或有较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水电、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土建、工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职称。管理人员中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45%。

  4.专业人员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熟悉材料及设备性能以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简称乙类)管理机构

  1.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较大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或有较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作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土建、暖通、水电、材料、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配套。管理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

  4.专业人员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检查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总投资在上述限额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简称丙类)管理机构

  1.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二项以上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工作能力。

  2.有在职的工程师和经济师、会计师,或有较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作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土建、暖通、水电、材料、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配套。管理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四)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简称丁类)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建设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二项以上工业或民用工程建设管理,有一定建设工作的经验。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甲、乙、丙三类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其中涉及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负责人报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二)丁类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由建设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经资格审查认证后,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经济负责人在建设期间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认证申报表(附表)。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附表)。

  专业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审查机关发给资格认证书,资格认证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用有相应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但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自有人员的20%。受聘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

  对有长期基建管理工作经历,但不具备相应职称的现有基建管理人员,市计委、市建委将有计划的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可视同专业技术干部使用。

  第八条 经资格审查,建设单位确无能力按本规定的资格条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时,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委托社会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承包公司中代行管理。委托管理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资质审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即对未持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认证书》的项目),规划部门不核发施工执照,建行不予拨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按两委通知的时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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