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市建设局(1998)247号文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199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以及新城区、经济开发区)投资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含装饰、勘察设计项目),均必须在温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内(以下简称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实行招标投标项目应当按照《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通过协商洽谈的方式选择承包商。
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在交易管理中心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 业主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业主,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包申请书,经核准后,即取得交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资料、图纸;
(四)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
(五)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现场符合建设要求;
(六)业主按规定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
第五条 承包商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承包商,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外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进温企业投标许可证》
第六条 中介机构交易资格
参加的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管理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三)交易管理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业务限制
具备交易资格的业主,只能从事本单位的发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承包商,只能从事本单位的承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项目交易活动中,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交易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八条 交易证
交易各方必须凭交易证在管理中心进行活动。
交易证每年由交易管理中心核验一次。必要时,交易管理中心可随时进行查验。
第九条 交易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是:
(一)办理报建手续;
(二)核定工程类别;
(三)业主递交发包申请书;
(四)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
(五)承包商递交承包报名书;
(六)签发交易联系单;
(七)交易洽谈;
(八)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单,并经交易管理中心确认;
(九)缴纳交易服务费;
(十)合同签订、审核、鉴证;
(十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三)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十条 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后,业主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由交易管理中心公开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十一条 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申请核准后,业主在交易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并介绍工程概况。
第十二条 承包报名
承包商根据发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向业主报名,逾期或未参加发包信息发布会的承包商,不得报名。
第十三条 签发交易联系单
业主在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选择二至八家承包商,经交易管理中心核准后,签发交易联系单,并遵照交易管理中心颁布的交易规则与选择的承包商进行洽谈。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名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其开标、评标、定标一般应在交易管理中心内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相关信息
交易管理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无偿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机具设备价格和租赁信息,以及劳务、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交易各方可依照交易管理中心的规定进行查询。
交易各方要求提供信息查询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签署交易单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交易代表)签署交易单。
交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名称;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类别;
(三)交易内容和范围;
(四)工程造价;
(五)质量及工期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
建设工程交易由交易管理中心确认。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交易经交易管理中心确认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缴纳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按规定向交易管理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周期
建设工程项目自交易管理中心发布项目发包信息之日起三十个工个日内,应当签署交易单。超过交易周期的,加倍收取交易服务费。
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交易周期的,应经交易管理中心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取消交易项目
业主无正当理由取消交易项目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发包。
建设工程恢复交易时,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加倍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因业主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管理中心按业主取消交易项目处理;
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交易管理中心可暂停其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并重新发布发包信息。
第二十一条 驻交易管理中心有关机构
交易管理中心开展“一条龙”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等,在交易管理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现场办公。
第二十二条 纠纷调解
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交易管理中心可以进行调解;招标投标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各方可提请市建设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 罚则
交易各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交易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提请市建设局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驻交易管理屯心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易各方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分别由交易管理中心,各肖出机构和交易各主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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