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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固定交易席位竞争租赁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租赁双方行为, 体现互惠互利,本着公开、公正和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使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行。据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凡愿租赁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固定席位的具有法人资格且资质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乐山市境内施工单位(含驻地在乐山市境内的外地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席位承租竞争。被批准参加席位承租竞争的单位须交纳竞标保证金1000元,中标后保证金在租金中扣除,没准时或放弃竞争资格参加席位承租竞争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 竞争租赁交易席位共10个,分成二组公开竞争,第一组5个席位(平面图附后),限乐山市中心城区和市中区范围内,市属和市级、市中区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资质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后参加竞争;第二组5个席位(平面图附后),凡报名经过审查同意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竞争。

  第四条 通过竞争, 第一组席位完全落实后方可进行第二组的竞标。如果第一组通过竞争还有剩余的,余下的席位则由经审查同意参加竞争的全市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竞争。参加第一组席位竞争未中标者,可参加第二组席位承租竞争。

  第五条 竞争时报价人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须当场出具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须当场出具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证件。

  第六条 竞争承租报价起价为5万元/个席位,不限最高价。

  第七条 竞争租赁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 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八条 竞争租赁方法: 根据平面图中所编序号顺序,分别通过竞争报价按最高报价依次确定席位承租中标单位,一个竞争单位只能获得一个席位承租中标权,一旦中标,将不得参与其它席位承租竞争。

  第九条 竞争租赁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参加竞争承租单位名单,现场公证人员、记录报价人员及有关人员。

  (二)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公证处对各竞争承租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证件进行验证。

  (三)主持人宣读规则。

  (四)主持人宣布此次竞争承租的席位号数及最低报价,进入竞争报价阶段。

  (五)主持人发出一声约定信号,各竞争单位开始报价(如果信号发出后超过5分钟无人报价, 则该席位放在最后竞租,仍无人报价,则为剩余,按本“方案”第四条进行)。

  (六)当最后一个报价单位报价后,时间超过三分钟,主持人发出连续三声约定信号,并宣布本席位承租竞争报价终止,最后一个报价单位即为该席位承租中标单位,其报价为租赁成交价。

  (七)主持人宣布又一个席位竞争承租号数及最低报价,进入又一个竞争报价阶段。 以下程序同本条第(五) 和第(六)。

  (八) 按以上程序,直到5个席位承租完毕,或出现本条第(五)括号中情况。主持人公布各席位中标承租单位名单及中标承租价。

  (九)公证处宣读公证词。

  (十) 主持人宣布竞租结束。

  第十条 席位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向“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清席位中标租赁款,超过时间的,其中标资格无效,其中标资格将属于此席位竞争报价时的第二名单位。

  第十一条 席位中标单位承租时间从1988年12月3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租赁试行方案” 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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