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建设工程行为、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有形市场, 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报建到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一系列前期工作,包括建设方、施工方、中介方及管理方,在一个集中的场所共同完成,这个场所及其有机体统称建设工程有形市场。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由苏州市建设委员会主办。
第四条 有形市场的管理, 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苏州市市区(包括郊区)区划范围内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交易的工作除外)以及勘察设计,都必须进入市场进行承发包。任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市场管理机构
第六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管理市场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及市建委、计委、经委、规划局、国土局、审计局、地税局、邮电局、供电局、交通局、水利局、建行等部门组成,代表市政府对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
主要职能:
(一)负责审核批准《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规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章程》等;
(二)指导和监督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四)协调处理市场运行中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管理。
建设、监察、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有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 建委、监察局、建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由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场领导小组。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建委成立的苏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是非盈利性的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与管委会办公室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负责市场的单位进驻、交易、信息发布、后勤配套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章 市场的运作服务
第十条 市场的运作程序: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招标人申请招标——投标人申请投标——招标人发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队伍注册项目登记领证——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委托——合同管理与鉴证——集中交费——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运作程序的原则是: 把关抓两头,统筹管中间,即抓报建及施工许可证两头,中间的运作可统筹穿插进行。
第十二条 市场的法定报价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市场体现便民服务, 实行统一收费,并按期拨缴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市场进驻单位
第十四条 市场进驻单位的必备条件:
(一)经管委会批准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
(三)有资质,并有进市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工程项目质量信誉良好。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政府管理部门、 中介服务单位、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填写《市场进驻单位申请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与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协议书”,经市场管委会批准为本市场的进驻单位。
第十六条 进驻单位平等享受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进驻单位在开展工程项目中介委托承发包活动期间,应按规定交纳税收及市场管理费、信息服务费。
第十八条 进驻单位每月需向市场报告当月的工作情况、交易量和成效额。
第十九条 进驻单位如需退同市场, 必须在三十天之前向本市场提出报告,详细说明退出理由,经本市场管委会批准后退出。
第五章 交易
第二十条 进驻单位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市场内交易,市场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承发包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的范围以苏府(96) 126号文件规定并限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交易的方式为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形式。
第二十三条 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竞争;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其它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市场或干扰交易秩序。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必须进入市场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法、 违规和违纪行为,由市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六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其办公室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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