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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 定中标单位的交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专家库, 统一由温州建设局主管,并分别委托温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温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评委库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共同使用。

  第三条 评委库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㈠指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㈡负责对评委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评委)的资格初审;

  ㈢对选取专家评委的实施办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专家评委可以是在温州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在职或者离退休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专家评委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本人自荐,经评委库日常管理机构初审,市建设局审批后,方可成为专家评委。

  专家评委由市建设局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㈡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满十年以上;

  ㈢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㈣身体健康,胜任扶植评标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委的权利与义务

  专家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㈠对投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㈡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作出独立评价,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㈢可以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委具有下列义务:

  ㈠按规定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㈡对投标书作出的评价负责;

  ㈢保守评标定标工作秘密。

  第七条 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委采用随机、公开的形式,通过软件、抽签等方法随机选定,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民政部需要也可邀请外地专家参加评委组,被选取的正式专家评委不少于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二。数额应当根据基础上规模和难易程度,由建设单位会同招投标监理机构确定。同时,另行选取预备专家评委,数额为正式专家评委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选取。

  ㈠选取的专家评委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者招标评标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㈡选取的专家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八条 评委机构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担任。评委机构成员名单应报评委库日常管理机构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选取专家评委应当在评标前七十二小时之内完成并及时通知专家评委本人;专家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视作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评委评标实行记名制。 专家评委应当在评分表或者投票表决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参加评标的资料归入该招标项目的档案。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项目管理费列支。

  第十三条 专家评委在评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 失去公正的行为,由评委库日常管理机构或市招投标监理处报请市建设局同意后取消专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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