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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7)372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 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深基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办理报建登记;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已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列入招标范围;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经招投标办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招标组织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村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三种形式。大型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太复杂及中小型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协商议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向应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经招投标办批准后方可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投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对拟邀请参加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招标申请书中写明,报招投标办复审,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标底必须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完成,必须由招投标办审定或者由招投标办委托建设银行或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磅招投标办审定、密封盖章。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标底的编制应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因素。

  第十三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书、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材料证明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外地企业进省(市)施工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召开发标会议, 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就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向投标人介绍现场的以下情况:

  (一)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五)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条件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

  (二) 授权委托书、 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等;

  (三)工程量清单,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主材、特材和其它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

  (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八)近二年来的工业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九)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密封, 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 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 选定评标、定标办法,制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报招投标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成员由招标人、 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评标组织成员中,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商招投标办邀请,凡已设立专家评委库的市、县(市),应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鉴定),或非原件;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论;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

  (三)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差后,按优劣或得分高低进行排列;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投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一般采用下面几种办法:

  (一) 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即对投标人的最报价和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在合理范围内的低价投标人中标。这种办法仅适用于:小型建、构筑物、管线敷设,土石方等工程。

  (二)综合记分评标办法。一般将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然后逐项进行评比计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总得分,以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三)综合评议评标办法。评标组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信誉、优惠条件等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在开标前一天制定,并报招投标办审查认可,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

  第三十条 定标办法。

  (一)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对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复核后,提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二)招标人委托评标组织定标。评标组织应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投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凡授权评标组织定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中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开标当天定标的工程项目, 可复会宣布中标人选。对于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不超过14天定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 招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投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周内退回招标文件,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有关损失外,还需补签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四条第二、 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投标办核准。

  第三十五条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为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

  (二)经招投标办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活动失败, 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履约担保可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 (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 计委、 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施工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 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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