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事先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招标人的申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依据招标资格认定条件审查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二、招标人招标资格认定条件:
1.招标人专业人员配备
(1).大型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工民建专业或经济专业),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工民建专业1人、会计专业1人);有资格的预算人员不少于2人(包括土建安装,工作年限3年以上)。
(2).一般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下)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其中要有工民建专业或经济专业的2人、会计专业1人);有资格的预算人员不少于2人(包括土建安装,工作年限1年以上)。
(3).招标人的主要人员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能力;
3.具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4.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有审查投标文件的能力;
6.具有草拟工程合同的能力;
7.具有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力。
招标人满足以上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三、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认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可以采取直接委托代理,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代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施工招标自行编制标底预算的,招标人应具有预算编制资质。
六、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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