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穗建技[1998]13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及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结合一九九六年《广州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一、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市属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四、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设计资质;当基坑深度超过9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对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
五、 当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如流砂、淤泥层厚度不超过4米)时,其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其支护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由市建委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建设科技委专家组主持的评审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需要报市建设科技委专家组评审论证的支护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建筑红线外30米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
(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五)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八、专家组应对支护设计设计方案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经专家组评审认为需作部分的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调整设计方案,并把修改后的图纸送市建委备案。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设计单位需重新做设计方案,并把调整后的支护设计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九、承担支护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专业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组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十、参加审查的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从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把好技术关。
十一 、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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