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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日常业务工作由城建档案馆(处、室)负责。

  第四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勘探等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处、室)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五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六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设计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准CJJ61崐——94.1995)进行竣工测量。

  第七条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主干线的管线工程,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处、室),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 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 工程决算书;

  (三) 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四) 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五) 工程竣工图(1:500 衡阳市独立坐标测量)。

  第九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处、室)报送修改后的竣工档案。

  第十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处、室)有权拒绝接收,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处、室)负责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专业管线图,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测绘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 (处、室)移交有关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室)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变更、报废、漏测部分现状图。

  第十三条 未进行管线普查的县(市)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管线普查、测绘、建档工作。专业管线普查经费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负担,综合部分由地方财政或城市维护费支。

  第十四条 需要保密的管线档案,城建档案馆(处、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城建档案馆(处、室)应热情接待查阅管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准确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管线产权单位除外),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凡不查阅档案,盲目施工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将国家档案据为己有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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