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挖空心思弄钱,居然两次用他人的出租房诈骗钱财,近日,东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东某、张××(已判刑)二人的朋友曹×承租了一套住房(租金每月350元,交至2004年9月23日,共计1050元)。2004年7月25日,曹×因有事到拉萨,临走时将房子钥匙交给东某,让东代为处理。东将此事告知张××,二人遂预谋利用此房屋进行诈骗。
同月26日,东、张二人将写好的招租广告贴出。次日,常×夫妇与东、张二人联系后来到租房内,经商议,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东、张收取常×房租、押金共4600元。赃款二人均分后挥霍。
2004年8月1日,东、张二人又以假姓名李××以每月420元的价格租得住房一套,只向房东交纳了一个月房租便在一家报纸上刊登广告出租。8月10日,张以房主的名义与前来租房的武×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当二人收取租金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同月20日,东被依法取保候审,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检察院于2004年12月3日发出关于追逃犯罪嫌疑人东某的建议函,公安分局于2005年6月6日再次将东抓获,使其终落法网。
来源: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