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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8)68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各省辖市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省建委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标底编制许可证”的单位,应于5月1日前向初审部门申请换证,各初审部门请于6月1日前将初审材料报省招标办,7月1日后一律使用新证,原证作废。

  附: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以下简称“标底” )是评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标底的编审必须做到正确、合理、及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三条 标底编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 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从事标底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具有编标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标底编制业务。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底编制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标底编制单位从事标底编制活动,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上受招投标办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标底编制单位资格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标底编制单位资格分为一、 二、三三个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

  1、有机构组织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2、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并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

  3、技术、财务等人员配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不少于22人(工程类16人) , 其中高级职称不得少于6人(工程类4人),取得“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2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二级

  1、有机构组织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2、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有七年以上从事要关工程建设的经历,并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

  3、技术、财务等人员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0人(工程类8人),取得“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三)三级:

  1、有机构组织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2、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相关工程建设的经历,并取得“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中级以上);

  3、技术、财务等人员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6人(工程类4人),取得“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 标底编制单位可以聘用具备条件的非在职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人员,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不少于两年。聘用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含两家)的标底编制单位。

  第八条 标底编制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四类工程(根据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下同)的标底编制和审核业务;

  (二)二级单位可以承担二、三、四类工程的标底编制和审核业务;

  (三)三级单位可以承担三、四类工程的标底编制业务。

  (四)经省招投标办批准,二、三级单位可以临时承接单项高一等工程的编标业务。

  第三章 编标单位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 本着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优选的原则, 凡申请编标资格的单位,首先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及年检记录;

  (四)法人登记证明副本;

  (五)人员职称证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单位法人及技术负责人主要工作经历;

  (七)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八)验资证明;

  (九)主要业绩资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由各市招投标办初审, 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所属直属单位的申请材料由省有关厅、局(总公司)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招投标办审核合格后在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中加盖省建委标底编制资格专用章,并核定标底编制资格等级。

  第十一条 标底编制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由省建委组织年检,并与工程造价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同时进行。年检结果包括保留等级、升级、降级、取消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年检时, 标底编制单位应持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资料,由原初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招投标办核准,加盖年检合格印鉴。未经年检的,其标底编制资格自行失效,年检后被取消或降低资格等级的,应缴回或换领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单位资格年检主要审查质量和业务数量两方面:

  (一)工程质量:标底编制单位所出具的文件、资料、数据的质量,标底编制单位在从事编标活动中的经营作风,内部管理等情况。一年内标底编制单位编标数量的准确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标底误差在±2%内可认为准确)。

  (二)业务数量:一年内,各等级标底编制单位应承担10个以上项目的标底编制,其中至少有2项是属于本等级业务范围内所能承担最高等级的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达到上述标准,可保留原等级;符合上一等级标准的,可上升一个等级;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降低一等级;管理混乱,经营作风差,未能正常开展标底编制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其编制标资格,收缴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单位发生变更、 歇业和解散,须经原初审部门同意后,向省招投标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原持有 “江苏省建设工程标底编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换证。

  第四章 标底编制、审核、审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标底编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提供的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及施工说明,国家和省颁布的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应包含的内容;

  (一)标底编制总说明;

  (二)标底编制汇总表(应使用统一格式);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或计算软件;

  (五)标底价格详细预算书;

  (六)定额工期(日历天)。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的误差范围应在±2%以内。 超过上述范围,将视为工程质量差错,由招投标办相应扣减标底编制费:

  (一)误差在±2%以内(含±2%),标底编制费收取可按规定金额收取;

  (二)误差在±2%以上至±10%之间(含±10%),标底编制费收取不得多于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五;

  (三)误差在±10%以上至±20%之间(含±20,标底编制费收取不得多于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误差在±20%以上,不得收取标底编制费。

  上述扣减的标底编制费,其中百分之二十返还招标人,百分之八十交审标单位。标底编制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投标结束之后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 标底文件一式二份, 其文件必须有编标人签章,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编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附授权委托书)的印鉴。无编标人签章、技术负责人签名和编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鉴的标底无效。标底资料应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 标底编制完毕, 应报招投标办审核,或由招投标办委托有审核资格的建设银行或其他有审核资格的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标底审核, 应有审核意见,说明误差范围和造成误差的原因,并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人应具备“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审核时必须签章,并加盖审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印鉴。无公章、印鉴和签章的审核无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后的标底准确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二十三条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审核本单位编制的标底,凡自编自审的标底其审核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开标前标底必须密封完好、 严格保密,编审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向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泄露标底的任何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取得标底编制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监理和设计的同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标底编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98年3月2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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