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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市、地、州建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际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装饰、监理招标及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是指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等级分为甲、 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4、 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的资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 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1、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3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 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大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在本地区承担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申请资质, 先将有关材料送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发证。省属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第十条 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新开办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由省建委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在年终前三个月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 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资质等级申请书,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发资质等级证书。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应,予以降级,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在定级后二年内, 其实际资质等级已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可以申请资质等级升级。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承担业务时, 应当出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第十七条 遗失《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的,必须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当交回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重新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区、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对代理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五章 工程招标代理及收费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包括: 招标咨询、代办招标项目登记、代编招标文件、代编标底、代拟评标办法、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工程现场条件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进行招标工作总结等内容。

  其中代编标底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按规定的范围从事标底编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与委托方(招标人)应按国家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建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与原机构脱钩,未脱钩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的委托;

  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咨询收费按规定与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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