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行为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置的直接组织工程建设实施的各类管理机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业绩等。
第四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建设单位必须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能。
第二章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一)、建设单位须组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其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必须配备相应的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各专业必须配套,其资质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而定:
一等建设项目
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至少一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必须具备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的人员。
二等建设项目
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至少一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必须具备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的人员。
三等建设项目
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至少一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中必须具备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的人员。
四等建设项目
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至少一个四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有在职的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中必须具备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的人员。
(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中离、退休及外聘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管理组织总人数的30%且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四)、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必要的装备及必要的常规检测手段。
(五)、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在建设单位内部应保持管理职权的独立性,并与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合同,行政上受建设单位领导,业务上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职责、权限
1、 必须做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投资、进度、质量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应对建设项目负全部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必须对上级负责;
3、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应向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报送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及报表。
4、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不得对外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设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申请书;
(三)、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负责人与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
(五)、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六)、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等工程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发证。
三等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地、州、市建设局(处、建委)负责审批、发证,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四等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同时报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局(处、建委)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实行单项审批,项目管理组织随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后自动停止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原《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随之作废。如再建设新的建设项目,须另行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不符合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条件,未取得《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未委托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严重工期、投资失控的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撤销项目管理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一、二、三、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定,按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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