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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二)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范围内的各项市政设施;

  (三)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项目;

  (四)园林、绿化等项目;

  (五)其它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市)、贾汪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工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不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

  第八条 工程建设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

  (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所需的技术文件和施工条件已经具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第二条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发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一)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二次装修项目3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 工程建设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三) 为配合主体工程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改造工程;

  (四) 拟建工程临近在建工程,并且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家施工承包人同时施工;

  (五)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年,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直接发包项目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产招标方式审定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其中第(三)项应当发包给原主体工程承包人,第(四)项应当发包给监近在建工程的承包人。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查询,核实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商定发包方式,并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外方独资私营企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该进行招标发包,鼓励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依据工程项目性质,凡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和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外方独资、私营投资项目应以市计委立项文件中的项目主体确认;赢利为目的项目应以是否作为商品房销售来确认)。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抛投标办根据招标人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审批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招投标办对自行招标的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严格遵照本暂行办法,并自觉接爱招投标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招投标办审批,认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要求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严格遵照本暂行办法中关于招标人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经招投标办审查后,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交易中心终端屏幕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条件等。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经理 的资质等级,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级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相一致,招标人要求提高资质等级的,一般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报经招投标办审批;

  (二)企业信誉及荣誉: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部、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特种施工机械设备,企业财务状况。

  其中,优秀项目经理部、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财务状况一般指企业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质量业绩:指承建的工程获得国优、省优、市优、优良业绩。工程质量业绩有效期一般为:国优工程3年,省优工程2年,市优和优良工程1年。

  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质量业绩要求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类别而定,一类工程可以要求获得过国优工程,二类工程可以要求获得过省优工程,三类工程可以要求获得过市优工程,四类工程可以要求获得过优良工程。

  (四)企业及项目经理承建同类工程经历:指承建与招标工程在结构、面积、层数、跨度上相当(满足两个条件即可)或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特殊工工艺或特殊使用功能的工程。

  (五)项目经理荣誉:指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项目经理。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上述条件中,企业及项目的经理的资质等级为必备条件,其余各项为可选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选择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和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条件,以保证充分竞争为原则,不得以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工程质量业绩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中,企业或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业绩不得附加数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的过程、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进行汇总。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的结果分别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应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分别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通知书。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预审结果通知24小时内,提请招投标办进行审核。招投标办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数据库等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桩基础、建筑基坑支护工程、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网架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单独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涵盖的内容必须为施工图的全部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肢解发包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于不宜一同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经招投标办批准,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报送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并召集有关设计单位进行答疑,编制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内对投标人――作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加盖招标人法人印章,经招投标办审批后方可发出。未经招投标办审批的补充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每一个标段只充许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标底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委托编标时应提交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答疑纪要、工程类别核定单等有关资料。任何编标单位在招投标办审定招标文件之前不得编制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或条件,并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有关招标资料有异议或疑问需要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图纸发售后3至7个工作日内报送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解答。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备选性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的报价。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另行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共同投标协议和投标书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方式中的一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以密封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包装的骑缝处应当有显著密封标志。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开标会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总数必须满足以下规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7家(含7家)、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5家(含5家)、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3家(含3家)。如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标在招投标办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的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 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设有标底的,应当公布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无效投标文件的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人通过,并报招投标办核准。

  第四十一条 评标过程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采取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特殊招标项目报经招投标办审批后,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从满足评标专家条件的名单中随机抽取或异地抽取。

  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议。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对投标文件报价中的算术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必须接受,并签字确认,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人中只有唯一的投标人具备中标资格,招标人应当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七条 评标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法:

  (一)单因素评定法。指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仅以价格为唯一评价因素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工程量清单评定法。指编标单位按要求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标底前,先编制出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即为编制标底及投标文件的依据。

  (三)多因素评定法。是指对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价格、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投标办(如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协同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一同复核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有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的,招标人和招投标办应当提请评标委员更正。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 中标后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投标人因本条第(一)至(三)项原因之一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当顺序选择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以及招投标有关资料,经招投标办核准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暂行办法的原则制订具体的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草案报招投标办确认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正式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或者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一般为合同总价的 5%;履约担保书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投标人应当使用。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投村人的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向中标人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项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履约担保书方式。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爱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合同鉴证按照《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招标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十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按省政府132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方式办理。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如贷款方、援助方对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其他工程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不正当行为(行贿、受贿、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等)的单位或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停止招投标权。违反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徐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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