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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现, 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我市建设工程扳建审批和发包承包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包头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包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与包头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进驻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

  (二)依法对参加交易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和中介方进行审查和登记;

  (三)适时发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中心交易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中心交易双方执行工程报建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合同管理、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维护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调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纠纷,以及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施工招标投标或发包承包、合同审查、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建设监理委托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第六条 市三区、 郊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论是招标发包、直接发包,均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承包。

  石拐矿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的建设工程,可由当地建设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工程的发包承包。

  第七条 业主、 承包商、监理咨询等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第八条 招标单位招标、 发包工程必须具备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图纸、报建及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承包商承包工程必须持《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向驻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投标或承包。

  第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 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征书》,受理发包方、承包方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工程估算、综合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招标项目发包申请,由具备招标发包工程资格的业主或具有代理资格的机构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和有关资料,到驻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招标发包。

  (二)工程项目投标承包申请,由承包商依据工程项目交易信息,向招标发包单位申请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三)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四)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应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签发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审查、鉴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交易审批、 收费、管理运行程序和规则进行工作。

  交易中心为正常工作运行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遵循公开、 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工程发包,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以保证交易中心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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