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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津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二十三号令以及四川省和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县所有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凡国有或公有资产投资份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地产开发及二次装修、市政设施、道路桥涵等工程,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或公有资产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预决算送招标办审查。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定标的原则,以合理报价、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参加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新津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县招投标站是县建委下属负责全县招投标工作的专门机构。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招标工作,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第六条 县招投标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方针,政策,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审查招标、投标单位(含代理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三)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四)参与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中标后的实施情况,做好追踪管理工作;

  (六)参与调解建设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总结,交流,推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经验,信息;

  (八)负责向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察局、县建委汇报招投标工作进程。向财政、审计部门提供审走后的预决算。

  第七条 县招投标站依照本办法核准的定标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否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征地、 拆迁、设计、代办手续、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强行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如标投标的工程给予其指定的单位承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县招投标站和建设单位共同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组织工作。

  第十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申请书》中提出申请,经县建委按规定审查合格后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持县建委签发的 《工程项目建设许可证》到县招投标站登记,送报招标、评标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县招投标站指导、监督下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 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县招投标站的指导下编制或委托县招投站编制招标文件、标底、组织招投标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要求,在县招投标站的监督下,选择和推荐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报县建委审查;

  (三)在县招投标站的指导下拟定评标原则、定标办法;

  (四)按评标结果,选定中标单位,报县招投标站核准。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登记后, 应在县招投标站指导下,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作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内容,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承包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说明书及地质资料;

  (三)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四)承包和发包双方签定合同主要条款和对工程功能,做法,材料价差计算等的要求;

  (五)评标、定标原则,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五条 经县建委确认工程项目招(议) 标方式后,按下列要求进进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并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二) 邀请投标。由招标单位经考查,选定3-5家有承包该项目程能力的施工企业经具招投标站审查注册后,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参加施工投标。

  (三) 议标。议标可邀请1-3家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

  议标只适用下列工程:

  (一)单位工程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内;

  (二)建设单位自有施工企业、其资质条件又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三) 投标报名企业少于2家时,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转为议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成都市建管委审查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参加与资质等级承包范围相对应的建设项目投标。新津县行政区域外的施工企业申请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须在县建委注册,取得资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有资质条件,按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二)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三)对要求做优良工程的提出优质价格;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程补偿费;

  (五)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参与或拒绝投标;

  (六)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和解答问题;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按规定到县招投标站登记, 并送达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示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简历;

  (二)提供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报告企业技术力量包括现有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及平均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资料;

  (四)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及其情况说明;

  (五)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拟开工工程项目等资料。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 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时,按规定缴纳1000-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报价总金额、总工期、质量、材料等。

  (二)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价的构成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方法、机械选用、施工进度安排,为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安排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职务、职称、工作简历等;

  (四)工程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总进度和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调整要求是否确认。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须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方为有效。投标书应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上述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到招标单位。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 投标单位应在答疑会上提出,招标单位核准后,以招投标补充文件通知投标单位及县招投标站,投标单位按核实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县招投标站编制。标底编制人必须持有《工程概预算资格证》。工程不受单位所有制限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三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如下:

  (一)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和技术资料;

  (二)标底价格计算应执行四川省现行有关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成都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并考虑不可预见费;

  (三)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现场条件、提前工期等项目要求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技术措施费和抢工费;

  (四)招标单位要求工程优良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1-3%作为对投标单位的补偿;

  (五)招标单位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须由县招投标站审定并封存。开封前,标底编审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 其承包价格应报县招投标站审定。

  第二十六条 开标、 评标、决标活动在县招投标站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开标前, 应建立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人员和与工程技术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和县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 按有关程序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小组成员、投标企业法人代表资格。按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顺序、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唱标人可由招标单位或各投标企业推举的代表担任,招标单位应设专人监唱和记录,记录有误,投标单位可提出进行更正。

  第二十九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投标书及补充资料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且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没有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及补充资料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指定代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三十条 评标、 决标在县招投标站参与、监督下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办法分为以下三种:

  (一)无标底法:

  以投标单位报价平均价作为定标价,最接近定标价者中标。

  (二)标底和报价综合控制法:

  以投标单位平均有效报价加上标底价除以2为定标价, 最接近定标价者中标。

  (三)综合评分法:

  采用百分制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等多方面综合评分,最高分者中标。造价部分一般占总分的60%-70%。

  以上三种评标办法由县招投标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从中确定一种作为该工程的评标方案。未按评标办法评定的中标单位,由县招投标站按规定程序报县建委裁决。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报价不超出审定标底价的-5……+3%为有效报价,对确有先进技术降低造价措施的,经评标小组同意,县招投标站认可,可视为有效报价。若投标单位的报价均不在有效报价范围内,招标单位不公开标底,报县投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转为议标。议标时优先考虑最低报价者,议标产生的中标价必须报县招投站审定。

  第三十二条 当日开标, 当日定标。定标后由招标单位会同中标单位在五日内到县招投标站办理中标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招投标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十五日之内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条款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县招投标站审查后备案。

  未中标单位接到招标单位的通知后,应到招标单位退还有关资料并收回预缴的投标保证金。

  因中标单位责任逾期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取消该工程承包资格。因招标单位责任逾期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该工程的承包资格仍属中标单位。双方因此而发生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县建委申请裁决。

  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部分的施工,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牟利。

  第三十五条 罚则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并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由县建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报新津县招投际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察局。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发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未办理招(议)标审批手续,自行开工的项目,除责令停工外,还要对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1%处以罚款。

  (二)未经县招投标站批准擅自招标的,责令中止招标,已定标的, 宣布无效,并处招标单位2000-4000元罚款,罚投标单位一年内无投标资格。

  (三)泄露标底或擅自启封,篡改投标书内容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招标单位(含委托代理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额和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责令中止招标,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五)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或虚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者;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投标秩序者,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 并按其投标报价的2%处以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投标单位6-12个月的投标资格。

  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投标单位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将中标工程转包牟利者, 取消其中标资格,处以中标工程总价3%的罚款,并取消6个月的投标资格, 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七)招标单位不经县建委批准,擅自选用外地施工企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如当事人对复议决走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在此以前的新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各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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