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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掌握建设工程项目总量和规模,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报建手续。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以及投资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 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 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报建表》经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报建审核印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的《报建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对于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到批准立项部门办理下年度结转计划,并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建手续。凡没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八条《报建表》填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 结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项目报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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